明朝朱元璋“重典治國”不只為遏制官僚腐敗
明朝的“重典治國”制度受中國傳統法律思想以及當時的社會現實基礎等因素的影響。雖然明朝的“重典治國”的方略在當時具有合理性並達到了統治者的目的,但是它也產生了諸多的負面影響。當代對官員貪腐的治理也是國家法治的一部分,但是“重典治國”以威嚇的方式達到效果,與現代法治文明不符,不應為現代法治所取。
當代中國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國策,對法律體制進行建設,在這個過程中最為重要的有兩點,第一是法律制度規範體系,第二是法律思想體系,這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基礎。法律制度規範體系的建設不僅要求考慮技術設計,更要求要符合國家和民族的思想文化基礎,而這個文化基礎的最重要部分就是法律思想。一國的法律思想是指在一國範圍內,由於地理環境、歷史變革和民族風俗習慣的長久影響而形成的一種穩定的為這一區域內族羣內心接受和信仰的法律價值體系,是判斷法律在一定區域內是否具有正義性價值的標準之一。
中國傳統的法律思想在內容上包括治國、治吏和治民,其發展過程是由禮治到法治再到禮法結合的演變。明朝是中國封建時期法律發展的一個重要時期。明朝實行“重典治國”的同時又注重“以德化天下”,是典型的禮法並用的法律思想,其核心是“重典治國”。“重典治國”有着一定的思想基礎,也有着一定的經濟和社會現實基礎,只有從其思想來源上來理解明朝的“重典治國”制度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其本質,進而對中國當前的法治社會建設產生有益的啟示。
明朝“重典治國”概況
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是一個非常懂得學習歷史經驗的皇帝,他的治國方略吸取了過去朝代尤其是元朝衰敗的教訓。元朝疆域遼闊,兵將英勇善戰,但是僅僅經過八十餘年就被推翻。朱元璋在當上皇帝之後就對元朝的覆滅進行了深刻的反思。他認為元朝顛覆的最大禍首在於法度的鬆弛,“元氏昏亂,紀綱不立,主荒臣專,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渙散,遂致天下騷動。”因此在建國之初朱元璋就宣佈“如今要平立法禁,凡遇官吏貪污蠢害百姓的,決不寬恕”。他在對建文帝的教導中也説到自己處於亂世,不得不用重法,尤其對於官員,採取重罰,以治貪腐。從這些話可以看出,朱元璋在開國伊始便實行嚴刑峻法,其主要原因有三點,一是元朝覆滅的教訓;二是朱元璋的個人經歷;三是建國之初動亂不安的社會現實。
“重典治國”就是以嚴刑峻法來達到對國家進行治理的目的。朱元璋當上皇帝之後就命大臣進修律法,“元代以寬而失,朕收平中國,非猛不可”。他認為“若不律以條章,將必仿效者多,則世將何治”,可見,朱元璋進行立法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夠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對國家進行治理,同時他還希望自己所訂立的法律能夠被後世嚴格地執行下去。《大明律》頒行後,朱元璋曾下詔“令子孫守之。羣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制之罪”。《大明律》的頒佈為明朝法制建設打下了基礎。在編纂了《大明律》後又不斷對其進行了修訂,足見朱元璋對於法律制度的重視程度。
明朝的“重典治國”不僅僅表現在立法上,還表現在制度設計上。明朝設有專門的都察院,對全國大小的官員進行監督,後來臭名昭著的東西廠、錦衣衞就是國家對官員進行監督的一種制度後果。
明朝“重典治國”思想產生的基礎
思想基礎。明朝的法律思想雖然具有自身的特點,但是作為中國封建時代的法律制度,它也受到了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影響。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經歷了由“禮治”到“法治”再到“禮法結合”的發展過程,傳統法律思想以“禮治”發端,以“法治”定型,最後以“禮法合治”構成完備的體系。“禮治”從奴隸社會開始就作為統治者進行統治的工具,相對於之前用野蠻的方式來處理違反倫理和國家意志的行為來説,它是一種文明的進步。“禮治”最早產生於殷商,在西周時期達到頂峯,在春秋時期走向衰敗。西周的“禮治”具有神權法觀念的特徵,要求以“親親”、“尊尊”原則立法,並強調禮、刑相分,用嚴酷的刑罰維護“禮”所規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長繼承製以及貴族的各種世襲特權,同時主張“明德慎罰”和“罪疑惟輕”等。“法治”思想起源於春秋,興盛於戰國,定鼎於秦代,破產於漢初。作為法家的口號和學説,它由李悝開端,商鞅奠基,韓非總其成,李斯將其推向極端。雖然法治學説在秦漢之際破產並遭到否定,但是在它的指導下形成的封建制法律體系一直保持到魏晉時期才得以改變。“禮治”與“法治”雖然彼此對立,卻又具有同一性。所謂“禮法合治”是指宗法與官僚制的結合,家族倫理原則與君主專制原則的結合,道德教化與法律強制的結合,賢人政治與以刑法治國的結合。它一方面體現了禮、法在制度上由原先的對立走向統一,另一方面體現了禮、法在統治方法上的相互補充和交替使用。“禮法合治”開始於戰國末期,形成於秦漢之際,確立於漢武帝時期,成熟於隋唐時期,完備於宋明時期,並一直延續到近代。明朝的“重典治國”就是受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當中“禮治”思想和法家的重刑罰思想共同影響的產物,同時,它又受到了宋朝理學的影響,將“德”與“法”結合起來,作為統治工具。因此,它一方面重刑罰,強調“重典治亂”,從重懲罰違背綱常的行為;另一方面又重德化,主張“明刑弼教”,用禮義指導刑法的貫徹。
社會和現實基礎。元朝統治滅亡以後,中國的社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元朝的建立者是蒙古族,雖然是一個善騎射的民族,戰鬥力很強,但是,蒙古族不關注農業生產和商品貿易。同時,由於連年征戰,元朝的軍費開支巨大,造成嚴重的財政赤字,加之吏治腐敗,政府信用臨近破產。如此,元朝的政治、經濟都面臨困境,統治者只得大加徵税,因此造成民不聊生。元朝滅亡後中國的小工商業得到了暫時的發展,朱元璋也希望能夠通過嚴刑峻法來遏制官僚腐敗,從而刺激和維持農業和小工商業的發展,這是“重典治國”思想產生的社會因素。
從現實角度來説,為鞏固統治,朱元璋在建國後一方面加強了中央集權,另外一方面又想方設法控制和削弱權臣和地方勢力,規定宦官不得干政,取消丞相,改為大學士協助皇帝理政,其中大學士的官品不得高於四品,他希望通過這種方式限制官員權力,將一切大權集中於中央,最終集中在皇帝一個人手裏。這種集權統治也必然會引起官員的不滿,因此,用嚴刑峻法來對官員進行治理,從而維護中央集權政治亦是當時之需。
此外,朱元璋的個人經歷也是其實行“重典治國”的一個重要影響因素。朱元璋出生在貧窮的農民家庭,年輕時生活貧困,被迫出家,其成長的過程中有過太多被腐敗官員欺壓的經歷,後來在元末動亂之中他利用大明教等宗教勢力發跡,一舉奪得天下。朱元璋的這些經歷決定了他在官員治理上始終堅持嚴刑峻法的思路。在治民上,他同樣也堅持嚴刑峻法,從而杜絕民眾通過宗教結黨以亂天下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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