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如何追究法官錯判責任 法官入罪不允許減刑
不管是哪個時代的司法系統,都不可能完全、百分之百杜絕錯判。人們能做到的,唯有通過嚴密的司法程序設計,盡最大可能將錯案的發生率減至最低程度;並在發現錯判之後,嚴厲追究相關法官的責任。
宋仁宗年間,隴州(今陝西隴縣)發生了一起錯案——
先是隴安縣產民龐仁義到縣衙檢控馬文千、高文密等五人為殺人越貨的劫盜。隴安縣尉(相當於縣公安局局長)董元亨立即逮捕了馬文千、高文密等人,移交法院審訊。高文密大概受了刑訊逼供,熬不過來,死於獄中。其餘四人遂服押認罪。案子經隴州司理院(州法院)複審,判處馬文千等四人死刑。
馬文千之父上訴至隴州,但權領州事的孫濟卻不予受理。經過一系列法定程序之後,馬文千四人被執行了死刑。恰好這個時候,鄰近的秦州(今甘肅天水)捕到真盜,司法系統這才發現馬文千等人原來是冤死的。
對隴州馬文千案司法人員的責任追究立即展開。同時,宋仁宗又下詔給冤死者的家庭“賜錢粟”,免三年差役,相當於今天的“國家賠償”。
為維護司法正義,宋王朝已經建成了一套堪稱歷代最周密、詳備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今天我們要理解宋朝的這套制度,需先了解兩對概念:“故”和“失”;“入罪”和“出罪”。這兩對概念經過組合,則代表了四種類型的司法犯罪:故入人罪;故出人罪;失入人罪;失出人罪。宋人通常也將四者合稱為“出入人罪”,將追究“出入人罪”法律責任的制度稱為“出入人罪法”。
故入人罪,乃指司法官徇私枉法,故意將無罪之人判有罪,或將輕罪判為重罪;故出人罪則是指司法官故意為罪犯開脱,將有罪之人判無罪,或者重罪輕判;失入人罪,是指司法官因過失,誤將無罪之人入罪,或將罪輕者重判;失出人罪,則是指司法官因為失誤,將有罪之人判無罪,或將罪輕之人判重罪。宋朝立法對這四種錯案的責任追究,是有着重大差別的。
對“故入人罪”的錯案責任人,按《宋刑統》,懲罰非常嚴厲,分兩種情形:一是“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論”,意思是説,如果司法官故意將完全無罪之人判有罪,那麼一旦案發,受害人所承受的罪刑將還施製造冤案的司法官。譬如一名無辜者被故意判了死刑,以後冤案若被發現,則故意錯判的法官也將被判死刑。
另一種情形是,“從輕入重者,以所剩論”,意思是説,被告人確實有犯罪情節,但司法官故意重判,那麼法官判決的實際刑罰與犯人所應承受的法定刑罰之間的那個差,就是錯判的法官必須承擔的罪刑,比如法官將一個本應發配五百里外服役的犯人故意判為發配一千里外服役,這額外多出來的“五百里”,就由被追究責任的法官承擔,換言之,此法官將被判處發配五百里外服役。
不過,如果一名犯了笞杖刑輕微罪的犯人被故意錯判為徒流刑以上,或者一名犯了徒流刑罪的犯人被故意錯判了死刑,將不適用“以所剩論”,而是適用“以全罪論”,對冤案負責的法官必須反坐全部罪刑。
在一種情況下,法官故入人罪的刑事責任可獲減等,那就是錯判尚未執行的情況下。
《宋刑統》對“故出人罪”的問責,大致跟故入人罪差不多,從重處罰。一名法官不大可能無緣無故為犯人開脱罪行,往往是因為法官接受了犯人親屬的賄賂,因此,故出人罪的徇私枉法通常還伴隨着貪污受賄的司法腐敗。宋朝法制相對寬仁,但對官場腐敗則採取“零容忍”的態度,趙翼《廿二史札記》説,“宋以忠厚開國,凡罪罰悉從輕減,獨於治贓吏最嚴。”其他罪行遇上大赦,可以赦免刑罰,惟獨貪污罪不得赦免。
“失入人罪”由於不存在錯判的主觀故意,只是在司法過程中因為失誤而造成錯判,所以儘管也導致無辜者受罪,但法律對失入人罪的責任追究相對要輕於對故入人罪的問責。按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的一項立法,凡司法機關失入人死罪,如果被處死刑的犯人達到三名,則負首要責任的獄吏“刺配千里外牢城”;負首要責任的法官“除名”(開除公職)、“編管”(限制人身自由);負次要責任的法官“除名”;負第三、第四責任的法官“追官勒停”(追奪職稱、勒令停職)。
如果失入死罪的犯人達到兩名,則負首要責任的獄吏發配“遠惡處編管”;負首要責任的法官“除名”;負次要責任的法官“追官勒停”,負第三、第四責任的法官“勒停”(勒令停職)。
如果失入死罪的犯人只有一名,負首要責任的獄吏發配“千里外編管”;負首要責任與次要責任的法官“勒停”;負第三、第四責任的法官“衝替”(調離本職)。
以上對法官的處罰“遇赦不原”,即碰上國家大赦,也不給予赦免。失入人罪的經歷還將成為他們仕途履歷的終身污點,今後的“磨勘、酬獎、轉官”均受影響。不過,如果被錯判死罪的犯人尚未執行判決,相關責任人則可以“遞減一等”問責。
另據宋仁宗景祐三年(1036年)的一項立法,“法司人吏失出入徒罪二人以上,及二人以下再犯”,不得“差充法司”。意思是説,如果司法官因過失錯判兩個人徒罪以上,或者因過失兩次錯判一個人徒罪以上,將不準再在司法系統內任職。
相比之下,宋朝對“失出人罪”的責任追究要輕得多,甚至在很長時間內不進行問責。這當然是“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寧可違反現行法律,也不冤枉無辜)之司法傳統的體現。不過,由於對失出人罪的處罰極輕,也可能導致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傾向於輕縱罪犯,有損司法公正。因此,宋哲宗元祐七年(1092年),有臣僚上書説:“法寺斷獄,大辟失入有罰,失出不坐。常人之情,自擇利害,誰肯公心正法?”這位臣僚建議,法官失出人死罪五名,按失入人死罪一名問責;失出人徒流罪三名,按失入人徒流罪一名問責。朝廷同意了這一建議,“著為法”。
但八年後,即元符三年(1100年),刑部的官員又反映説:“祖宗以來,重失入之罪,所以恤刑”;“夫失出,臣下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請罷理官失出之責,使有司讞議之間,務盡忠恕”。皇帝從之。又恢復了“失出不坐”的慣例。
現在回到隴州“五人冤案”。對造成這一冤案的原審官吏的調查與問責,很快有了結果:隴州判官李謹言、推官李廓、司理參軍嚴九齡(均為隴州的法官)、隴安縣尉董元亨,對五人冤案負直接責任,一併開除公職,發配到廣州服役;隴州司理院的獄吏被杖脊,刺配沙門島;隴安縣獄吏被刺配廣南牢城;對冤案負有連帶責任的權州事孫濟,被貶到煙瘴之地雷州當一名參軍。
此時正好遇上國家大赦,但宋仁宗還是沒有赦免孫濟等人之罪責,按當時的“失入人罪”問責制度嚴懲了錯案責任人。仁宗皇帝又給諸州縣下了一道詔書,申明自今往以,法官鞫獄,“苟或枉濫,必罰無赦”。
相關文章
-
古代斷錯案如何追責?誤判死刑法官要償命
司法問責制度是為了減少和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古代如何防範審判出錯?判罰不公者與犯人同罪在追責制度外,先秦時還有一套糾察制度,為受害方提供申訴渠道。古代為何會出現刑訊逼供?30天不破案要被“笞二十”。古代如何防範 -
大宋提刑官清正廉潔的提刑官宋慈為何辭官?
電視劇《大宋提刑官》據説收視率超過新聞聯播,讓人喟歎。看了以後,總的感覺是,惡政就如浪裹沙,長使英雄淚滂沱。宋慈(1186——1246)尚刑名之學,以為“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也成為其着作《洗冤集錄 -
中國法官發毒誓 不判日本戰犯死刑就跳海謝罪
60多年前,由美國、中國、蘇聯、英國等11個盟國組成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對日本戰犯進行的審判漸入高潮。當年,以中方檢察官向哲浚、法官梅汝璈和首席顧問倪徵燠等中國法律界“三傑”為首的中國代表團,排除萬難,艱苦取 -
實施代孕或追究刑事責任
落葉在空中盤旋,譜寫着一曲感恩的樂章,那是大樹對滋養它大地的感恩;白雲在蔚藍的天空中飄蕩,繪畫着那一幅幅感人的畫面,那是白雲對哺育它的藍天的感恩。因為感恩才會有這個多彩的社會,因為感恩才會有真摯的友情。因為感恩才 -
奇葩規定:宋朝法令只許百姓買歡不許官員招妓
宋朝有妓院嗎?當然有。宋代文學家孟元老在其筆記體著作《東京夢華錄》提到,僅僅是都城東京,就有19處妓院。這是職業妓院,而半職業的妓院就更多了。號稱北宋第一名妓的李師師,就是在都城東京七十二家大酒樓之首的礬樓接待大 -
古代各朝如何懲罰剩男剩女?竟追究父母責任
近年來,隨着單身男女日漸增多,每年11月11日的“光棍節”越來越受到關注。現在世界各地對於解決單身男女的問題都出台了許多利民政策,也有些公司的年終福利便是為公司的未婚男女辦活動來活躍男女員工的氛圍,也受到一些單身 -
大宋提刑官何老二殺人為何未被判刑反兒被表揚
毛竹塢橫着一具外鄉人的屍體。提刑衙門接到報案後,宋慈親領捕頭王和英姑到現場驗屍。見死者除右臂有一塊火烙傷痕外,胸前有多處形狀奇特的刀傷,後知是為刀頭呈三角的篾刀所傷。捕頭王在離屍體不遠處找到一把有着“牛記鐵 -
宋朝歷史上的提刑官是個什麼官?
宋代是在中國幾千年歷史長河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階段,它對中國古代文化和制度建設所作出的貢獻,是其他大多數封建王朝所無法比擬的。然而,在所有的文化制度之中,對後世產生影響最大的,當屬其所創立的提刑官。那麼,提刑官究竟是 -
中國首例重大飛行事故案宣判 追究飛行員刑責
人民網哈爾濱12月19日電(方圓、通訊員田愛民)12月19日上午,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對我國首例重大飛行事故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齊全軍犯重大飛行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 -
揭祕清正廉潔的提刑官宋慈為何辭官?
茫茫網海,一個“緣”字,你我相逢;來來往往,一個“真”字,你我相識;平平常常,一個“誠”字,你我相知;風風雨雨,一個“心”字,你我相通春夏秋冬,一個“友”字,你我相伴;漫漫旅途,一個“樂”字,你我共享!明天祝願你永遠快樂幸福! 朋友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