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何梅協定》的簽署無爭議 因其實際被履行
《何梅協定》不存在的説法為何不對
從法律形式言,何應欽並未在“高橋覺書”上簽字,故北平軍分會與華北駐屯軍間,確實沒有一紙如“塘沽停戰協定”這樣明顯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何應欽自始至終否認“何梅協定”的存在,1977年甚且透過國防部史政局正式發函台灣各史政學術機構澄清其事。二次大戰後梅津美治郎在遠東軍事法庭受審時,也稱何梅協定是一項“君子協定”,並未形諸文字。河北事件發生時參與談判的磯谷廉介(時任日本使館少將武官,駐上海),於戰後病危時,也坦承“何梅協定”是日本方面故意宣傳,造成真有其事之錯誤印象。這些説法,都是針對何、梅之間並無法律性協議文書而言的。
然而,何、梅之間卻有一封“便函”存在。根據國際法慣例,條約的形式與名稱甚多。但在國際法上的效力完全一樣。何應欽這一“便函”雖不合條約的形式,但與“通知”類似,是一種“類似條約的文件”;而且,何應欽致函梅津雖屬於“單方行為”,但在國際法上,類似條約的文件與單方行為,也具有法律效果。
“類似條約的文件”常因用語不精確,而導致內容與法律效力之爭議。何應欽“便函”中,很機智地將承諾對象針對為“6月9日酒井所提各事項”,而未明白列舉,因用語甚不精確,以致引發歧義。所謂“酒井所提各事項”指的是什麼?據後來整理的“口頭交涉全卷”所載,6月9日酒井等三度訪何應欽時,曾“留下”一份三頁的書面文字,從當時雙方以“口頭交涉”為主的情況分析,這三頁文字當系類似便條紙上的任意書寫(因此文字用語並不順暢明白),作為雙方交談時的佐助,並非正式“文件”。此所以何應欽當天兩度發電報報告蔣、汪有關酒井提出最後四點要求經過時,並未提及酒井留有書面文件;軍分會輯錄當時雙方交涉經過的“河北事件概述及有關文電抄件”中,也沒有所謂“酒井文書”,酒井在6月11日向軍部報告其6月9日與何應欽會見經過之電文中,也無一語提及留下書面文字;6月10日汪精衞致孔祥熙密電中説明酒井6月9日提出要求四項內容時,更明言系“口頭聲述,未具書面”。因此,這三頁的“酒井文書”,事實上等於不存在。
6月11日高橋自擬的“高橋覺書”,才是交涉過程中第一次出現的正式書面文字,若將“酒井文書”與“高橋覺書”對照,可以發現兩者內容完全相同。但前者文意雜亂,字句不全,後者則列舉條目,文字清楚明白。何應欽“便函”中刻意迴避了高橋覺書,籠統以“酒井所提各事項”為對象進行承諾,原因應在於酒井所提乃“口頭”內容,而且依何應飲上蔣、汪佳未電所示,“酒井所提”,重點在最後四項(取消黨部、撤軍、禁止排日等),而非“酒井文書”或“高橋覺書”之全部內容。當時的外交部官員甚至認為,何應欽所“承諾”的“酒井所提各事項”,僅指(二)五十一軍之移防及(三)第二師、廿五師之移防兩項而已,其餘(一)河北省內黨部之撤退,(四)全國排外排日行為之禁止,為軍分會權限所不及,何應欽無權表示諾否。
所謂“酒井三款”,亦即“高橋覺書”中的“附筆事項”三條,能否算在“酒井所提各事項”中,是水遠無法澄清的。主要的問題出在“口頭交涉”上,雙方交涉均以口頭方式,結論只能靠共識與默契,由於沒有雙方認可的文字紀錄(高橋覺書文字清楚。何應欽拒不簽字,便函所指又語焉不詳),因此中國所“承諾”者如何界定。中日雙方就各説各話。
中國可以強調“便函”所應允的是酒井所提四事,而且系中國“自主的”加以實行,既是“自主”的將黨部、軍隊撤出華北,而非在承諾日方要求下所為,將來自可重新進入,更不用談“酒井三款”或高橋覺書中“附筆事項”所要求的干涉中國在華北的用人內政。日方則可以提出辯駁:該“協定”雖僅系口頭性質,但條約與協定之締結,原不必盡以書面行之,何況“協定”之部分內容,早經中國加以實行,故可視為“默認”協定成立之事實;何況日方提出要求,系以河北事件違反塘沽協定為由,中國既應允日方要求。則中日之間的“口頭”協定可視為塘沽協定之續訂條款,既為續汀條款。則具有條約約束力。仍可對中國提出要求。總之,由於“協定”缺乏完備的法律形式,而實質內容雙方又各基於立場,無法取得一致看法,爭議自然沒有盡頭。
1936年2月。公法學家譚紹華針對“何梅協定”能否成立及其法律效力、對中國影響如何,曾作過專文分析並呈外交當局參考。他認為根據國際慣例,何應欽信函在法律上“似已構成承諾”,且中國亦難以稱該函未經批准。不生效力;信函中所謂“酒井所提各事項”,若日本方面照6月9日酒井所提書面文件之內容加以解釋,則對中國十分不利;中國方面若欲減低協定的影響。只能在所“承諾”之事項上作嚴格解釋,且“自主的期其遂行”是指撤退軍隊及更換地方官員等事項系“自動之措置”,並非“被動的”履行承諾之舉。換言之,中國將來有何舉措,不受日方束縛。
從當時公法學家的分析看,就實質而言,何、梅之間確有一時的協定,並且已經由中國予以履行。此一“協定”之有效性,在6月10日前後中國應允酒井最後四項要求,且立即加以實施後,已告結束。但協定精神(即國民黨組織及中央軍退出河北),將來是否仍對中國具有持續的約束力,則中日雙方理解不同。中國方面自然持否定態度,蔣、何在抗戰前一再否認何梅協定,用意之一就是阻止協定繼續產生作用;就日方立場,何梅協定內容不明,正好方便於故意曲解,擴大適用範圍,以達到侵略目的。
本來,雙方各有解釋,但從史實上看,河北事件結束後,日方即將何梅協定精神推廣及河北以外的其他華北各省,中國雖然否認何梅協定,但華北各省黨部繼河北省黨部之後也相繼退出,排日運動更是在嚴禁之列。1935年12月初何應欽以南京中央新任命的“行政院駐平辦事長官”身分返北平時,即招致日方絕對反對,最後只能成立冀察政務委員會,由宋哲元代何應欽主政華北。這無異是《何梅協定》中“南京中央勢力不得再進入華北”的持續作用。
總之,就日本而言,強調何梅協定可以作為其侵略行為之合理掩飾,且在武力作後盾下,推衍協定的應用範圍;而中國方面,即使不斷否認何梅協定,但處於日方高壓之下,實際作為卻又符合《何梅協定》精神。《何梅協定》無名有實,在實質上存在,這點不用為國民政府辯護。《何梅協定》的簽署,是當時南京國民政府忍辱發展策略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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