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制度的簡介 什麼叫行省制制度?
行省制是蒙古族統治者在中原地區行政區劃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給後世的一份重要遺產。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撫的高層督政區體制較穩定地確立了下來。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點與歷史作用究竟如何?人們的看法不盡相同。筆者認為,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統一國家發展壯大過程中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不斷調整、完善的產物。它並非單純的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
元行省制的歷史價值在於:它創立了一種以行省為樞紐,以中央集權為主,輔以部分地方分權的新體制。該體制有三個特點:行省性質具有兩重性又長期代表中央分馭各地,主要為中央收權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權力,所握權力大而不專。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紀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較大變動,對元代社會和後來的明清、近代影響至深。
元代行省是行中書省的簡稱,其淵源可追溯到魏晉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書省。只不過此類兩重性僅表現在雲南等少數行省範圍內,多數行省的性質仍然是朝廷的臨時派出機構。大約在世祖末成宗初,隨着江浙、湖廣、江西、陝西、四川、甘肅、遼陽、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設,行省逐漸演化為常設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
幾乎與此同時,元廷又對行省的名稱、品秩、事權作了重要調整:其一,“嫌於外重”,一律取消中書省宰執“系銜”;其二,降行省品秩為從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為長官、少數行省特許增置左丞相一員,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級;其三,江南等處行樞密院併入行省,實行“絜兵民二枋而臨制於閫外”的體制。這三項舉措大體奠定了行省作為地方常設機構的規模和權力框架。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行省演化為固定的地方官府,是指其主要性質而言。
即使上述演化完成以後,行省仍長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機構的某些原有性質。許有壬雲:“都省握天下之十省分天下之治”。虞集説:“國家置中書省以治內,分行省以治外”。《元史·百官志七》也説:“行中書省……掌國庶務.統郡縣,鎮邊鄙,與都省為表裏。”以上三處明言行省“分天下之治”,“掌國庶務”,且與朝廷都省互為“表裏”,密切相連。另,終元一代,行省官一直屬於“內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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