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官員服飾介紹 唐朝官員服裝等級及特色標誌
在隋煬帝大業六年(610)僅規定“五品以上通著紫袍,六品以下兼用緋綠”。到了唐代為進一步鞏固常服的禮儀規範,制定了詳細的律令格式。品級差別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品色制度與章服制度。
(1)品色制度(兼及腰帶制度):
品色制度以官員散官品級的不同而配以不同顏色、質料、紋樣官服的制度(兼以腰帶飾物規定)。
武德四年(621)制定初步的常服規範,八月敕:“三品以上,大科紬綾及羅,其色紫,飾用玉。五品以上,小科紬綾及羅,其色朱,飾用金。六品以上(下),服絲布,雜小綾,交梭,雙紃,其色黃。六品七品飾銀。八品九品鍮石。”
貞觀四年(630)二次下詔修訂:“三品以上服紫,四品五品以上服緋,六品七品以綠,八品九品以青。婦人從夫之色。仍通服黃。”
貞觀五年(631)敕七品以上服龜甲雙巨十花綾,其色綠。九品以上服絲布及雜小綾,其色青。
上元元年(674)詔:“一品以下文官,並帶手巾、算袋、刀子、磨石。其武官,欲帶手巾、算袋者亦聽。文武官三品以上服紫,金玉帶。四品服深緋,金帶。五品服淺緋,金帶。六品服深綠,七品服淺綠,並銀帶。八品服深青,九品服淺青,並鍮石帶。”
至此奠定唐代服色制度基礎。後世皇帝只是適時加以調整。
文明元年(684)將八九品的青色改為碧(因為青布用藍靛多次浸染所得深青泛紅色光,易與紫色相混)。
景雲年間(710-711):“九品以上一品以下,文武依上元故事,帶手巾、算袋。武官鹹帶七事韋x(x代古字無法輸入,字形類牒),並足。其腰帶,一品以下五品以上,並用金。六品七品並用銀。八品九品共用鍮石。”
太和六年(832)右僕射王涯準敕:“親王及三品以上,若二王后,服色用紫,飾以玉。五品以上,服色用朱,飾以金。七品以上,服色用綠,飾以銀。九品以上,服色用青,飾以鍮石。應服綠及青人,謂經職事官成及食實祿者,其用勛官及爵,直諸司依出身品,仍各佩刀、礪、紛帨。流外官及庶人服色用黃,飾以銅鐵。其諸親朝賀宴會服飾,各依所準品,諸司一品、二品許服玉及通犀,三品許服花犀及班犀及玉,又服青碧者,許通服綠。”同時常服紋樣制度進一步規範化:“三品以上許服鶻銜瑞草,雁銜綬帶,及對孔雀綾袍襖。四品五品,許服地黃交枝綾。六品以下常參官,許服小團窠綾,及無紋綾,隔織獨織等充。除此色外,應有奇文異制袍襖綾等,並禁斷。”
總括之,顏色從高到低依次為:紫——緋——綠——青(後改為碧)。
而腰帶飾物從高到低依次為:玉——金——銀——鍮石。
至於黃,在唐以前,黃色上下可以通服,例如隋朝士卒服黃。唐代認為赤黃近似日頭之色,日是帝皇尊位的象徵,“天無二日,國無二君。”故赤黃(赭黃)除帝皇外,臣民不得僭用。把赭黃規定為皇帝常服專用的色彩。唐高宗李治(公元650年至683年)初時,流外官和庶人可以穿一般的黃(如色光偏冷的檸檬黃等),至唐高宗中期總章元年(公元668年),恐黃色與赭黃相混,官民一律禁止穿黃。從此黃色就一直成為帝皇的象徵。
值得一提的是,唐代政府規定的服裝色彩制度,在實際生活中是沒有徹底地執行的。唐高宗咸亨五年(即上元元年、公元674年)五月,因在外官人百姓於袍衫之內,穿朱、紫、青、綠等色短衫襖,或在鄉間公開穿這些顏色的袍衫,故又頒佈過禁令。
(2)章服制度:
章服制度是常服發展至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官員隨身配帶魚(龜)袋的制度。《舊唐書 輿服志》:“自後(開元九年721)恩制賜賞緋紫,例兼魚袋,謂之章服。”隨身佩魚的目的,一是用它作為朝君應見的憑證,二是用來明尊卑、嚴內外。
常服佩魚自隋代已初具形制,在唐代卻經歷了一些有趣的變化:
高祖皇帝於武德元年(618)改以往的銀莬符為銀魚符。魚袋雖配發給四品五品職事官,但退體後要交回。三年後高宗皇帝人性化是調整為五品以上薨亡者不須追收魚袋。咸亨三年(672)令京官四品五品職事官佩銀魚。武后時期將佩魚範圍擴大至地方諸州長官,並於天授元年(690)改內外所佩魚並作龜(因玄武與武姓相合),又初次規定三品以上用金飾龜袋,四品用銀,五品用銅。
中宗時期又恢復佩魚之制,但與濫授官職同步,開始讓散官佩魚,只是沒正式將魚袋與常服服色相連,並且去任即解去魚袋。睿宗時則將魚袋之制與常服服色相連:“著紫者金裝,著緋者銀裝。”
玄宗時佩魚範圍擴大,後許終身佩魚:“開元初,附馬都尉從五品者假紫、金魚袋,都督、刺史品卑者假緋、魚袋,五品以上檢校、試、判官皆佩魚。中書令張嘉貞奏,致仕者佩魚終身,自是百官賞緋、紫,必兼魚袋,謂之章服。”——章服制度至此完善明確。
章服制度化之後,百官請緋、紫之服,必須經過朝廷嚴格考核,且依據官員的具體狀況區別對待,夠資格者方才授予。此外,晚唐針對頒受章服混亂之況,進一步從體制上加以規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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