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催婚政策 剩男剩女要受到處罰
我國古代其實是一個“早婚國家”,按照《禮記》所規定的男女成年標準來理解,古代嫁娶年齡一般是男20歲、女15歲。但各朝代略有不同,比如唐代,男15歲、女13歲以上;明代,男16歲、女14歲以上。據《梁書·張緬傳》和《周書·城冀傳》記載,樑高祖的四女兒富陽公主和北周高祖女兒平原公主都是在11歲就出嫁了;漢昭帝8歲繼位,娶了剛滿6歲的上官安女為皇后。
1、媒人牽線派對相親
在古代,男女結婚大多是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説文》稱,“媒,謀也,謀合二姓者也。”元代王實甫的《西廂記》中,崔鶯鶯和張生在普救寺裏的偶然相遇,一見鍾情,私訂終身,中間有一個紅娘,這紅娘就是媒人。
過去男女結婚,沒有媒人是不成的,即便真是私下定情,也得請個形式上的媒人來説親,叫“採媒”。早在先秦時期就是這樣,如《詩經·南山》的《氓》中有一句:“匪我愆期,子無良媒”,説的就是當時非媒人不可嫁的現實。
但實際上,古代男女之間的交往並不像我們想象的那樣封閉。先秦時,官府每年為單身男女提供一次交往機會。春秋時期的“仲春會”就是一個典型的男女交友的大派對,其主題是“奔”,意思是與所愛的人一起出走。《周禮》中的《地官·媒民》説,“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從周代這一規定來看,這項活動是由官方推動的,強制執行,如果到時有人不“奔”,不參加聚會,還會受到處罰。
仲春會為適婚男女、有生育能力男女的相處提供了一個特殊的交往平台,大大提高男女婚配成功率。仲春會一般設在每年陰曆的“三月三”,後來的清明節男女“踏春”風俗,便受到了仲春會的影響。
除了這一天,古代正月十五、七月七,也都是單身男女覓偶的良機。七月七又叫“七夕節”,被現代男女戲稱為“中國古代的情人節”。可以説,古代人為單身男女的婚配也想了不少法子,這對解決“剩男剩女”問題是有效的。
2、男大當婚女大當嫁
古代人認為“男有室女有家”後,人們才能安居樂業,社會才能穩定和諧。在周代,已到適婚年齡的男女的終身大事還被列入了官方議程,專門設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政府官員。而在晉代,如果女子到了一定年齡還沒有嫁人,官府就要強行給她找對象。《晉書·武帝紀》記載,司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詔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意思是説,女子到17歲,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個“剩男”逼其出嫁。
我國古代民間有“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個扁擔抱着走”的説法,且“好女不嫁二夫”,講究從一而終。在這種陋俗的影響下,讓寡婦再嫁在古代還是有難度的。為了使適婚男女比例平衡,在男多女少的地方,不論是民間,還是官府,對寡婦再嫁都持積極的支持態度,而不是強調三綱五常、從一而終。
當某種非正常婚姻行為被更多人接受後,就會慢慢演變成一種社會婚俗。在古代北方少數民族中,便不以娶寡為恥,特別是在家族內部,弟娶嫂,嫂嫁叔等並不被認為有悖於常規倫理。
3、上有規定下有處罰
古代對於適齡男女婚嫁問題,亦制定了相關法令:越王勾踐規定男子20歲而娶,女子15歲而嫁;宋仁宗時期規定男子15歲而娶,女子13歲而嫁;明太祖規定男子16歲而娶,女子14歲而嫁。到了法定年齡不嫁人的女子,是要被處罰的。譬如南北朝時,如果女孩適齡仍未出嫁即為犯法,家裏人都是要跟着坐牢,這也就是《宋書·周朗傳》中説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而漢朝孝惠皇帝時,誰家要是有女兒15歲至30歲還沒有嫁人,就要罰款600錢。唐朝對於男子20歲以上,女子15歲以上還沒有結婚的也要處罰。這種強迫女子出嫁的初衷,雖然可能首先是出於增加社會人口的考慮,但在客觀上確實解決了不少光棍娶不到老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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