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嚴刑“打拐” 罪犯被斬首後還要再分屍
當然,歷代王朝寫在紙面上的律法,對“略賣人”的處罰是相當嚴重的。漢代將拐賣行為與羣盜、盜殺傷人、盜發墳冢等重大罪行並提,並處以磔刑(砍頭後並將屍體分裂)。後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這類規定,只是刑罰輕重有所不同。
前兩天,著名網絡人和菜頭在他的一篇博文裏説:“拐賣是因為缺乏子嗣,乞討是因為謀生乏術。拐賣兒童然後弄殘疾再送去乞討,無論從風險還是成本的角度計算,都只會是小概率事件。”我很贊同菜頭這一分析。正如世上有匪夷所思的犯罪方式一樣,肯定有奸人將騙來的小孩弄殘來乞討以博得施捨者的同情,如獲得奧斯卡大獎的電影《貧民窟裏的百萬富翁》中的故事一樣。但如菜頭所言,一定是小概率,分析任何一個時代任何一項合法或非法的行當,從其成本、風險和收益入手,應當是一種理智的方式。
古代中國將拐賣人口稱為“略賣”,從漢代開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但因為有較大的收益,雖是王法如爐,這種買賣依然千百年來有人做,《史記》中多處記錄拐賣人口的勾當。《季布欒佈列傳》載,被封為俞侯的欒布年少時,“為人所略賣,為奴於燕。”
據《外戚世家》記載,漢景帝之母竇太后的弟弟、堂堂國舅爺竇廣國曾被人拐賣,他和竇太后相認,是一段曲折感人的人倫故事。這位國舅爺字少君,“少君年四五歲時,家貧,為人所略賣,其家不知其處。”很顯然,這不是窮人家因生活艱難自願賣兒賣女,而是典型的被人販子拐賣。因為竇家窮,父母沒有能力去尋找兒子。竇少君輾轉被賣了十幾家,最後賣到河南宜陽,被主人弄到山中燒炭———此類“黑窯工”真是歷史悠久。在黑炭場裏竇少君九死一生,後跟隨主人去了長安。少君被拐賣時已能記事,而且這人一定是聰明伶俐的主,他記得自己的姓氏與家鄉。這時候已經長大的他聽説漢文帝新立的皇后竇氏是自己家鄉觀津人,而竇姓不如李、王、張那麼多,再對照新皇后的年齡,他認為這就是當年被選進皇宮的姐姐,於是上書認親。當時竇家的父母早已故去,難保不是人想冒認皇親。竇少君特意提到年少時跟着姐姐去採桑,曾從桑樹上掉下來。提起這樣的細節,竇皇后有幾分相信。稟告漢文帝后將其召進宮廷問話,有關家鄉的事一一能對上。那時候沒有DNA檢測技術,純靠據細節判斷,竇氏再問你還記得什麼事呀?
少君回答説:“當年姐姐被選進宮時,和我在驛站中訣別。姐姐請求驛站的人給我洗了個澡,又讓他們讓我飽吃了一頓,才離開我而去。”———一入宮門深如海的姐姐臨別時,對自己年幼的弟弟也就能做這些關愛了,這種細節任何人一生都忘不了的,於是竇皇后抱着弟弟大哭。結局當然皆大歡喜,皇帝降旨,賜給田舍與金錢,並封侯。
可見在古代特別是蓄奴成風的漢代,將男孩子拐賣的主要目的是做奴隸,就如拐賣弱智者進黑磚窯一樣,以此最大限度地從奴工身上榨取利益,而將好好的孩子如竇少君弄殘去乞討,其收益不如奴工,且風險更大。———無論在哪朝哪代拐賣人口並將其傷害的罪都比單純拐賣重得多。古代人販子拐賣女童,主要是賣給大户人家當奴婢或者賣給那些養“瘦馬”的“妓女專業户”訓練,等其長大後再讓其入青樓為養母謀利。《紅樓夢》中那位可憐的香菱(英蓮),生在小康之家,父親甄士隱十分疼愛她。正月十五家中僕人抱着她去看燈時,僕人將小女孩放在門檻上自己去廁所小解時被人販子抱走了。甄氏“夫妻二人,半世只生此女,一旦失落,豈不思想,因此日夜啼哭,幾乎不曾尋死”。後來香菱被呆霸王薛蟠搶走。在賈雨村手下當差的原葫蘆廟小沙彌將香菱的身世告知賈雨村:“這一種枴子單管偷拐五六歲的兒女,養在一個僻靜之處,到十一二歲,度其容貌。帶至他鄉轉賣。當日這英蓮,我們天天哄他玩耍;雖隔了七八年,如今十二三歲的光景,其模樣雖然出脱得齊整些,然大概相貌,自是不改,熟人易認。”可那時甄家已敗落,甄士隱因傷心而入了空門。當年受過甄家大恩的地方長官賈雨村,懼怕薛家和賈府的權勢,根本就不想救這位被拐少女出火坑———可見解救被拐兒童,還是得靠自家親人,官府是靠不住的。
當然,歷代王朝寫在紙面上的律法,對“略賣人”的處罰是相當嚴重的。漢代將拐賣行為與羣盜、盜殺傷人、盜發墳冢等重大罪行並提,並處以磔刑(砍頭後並將屍體分裂)。後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這類規定,只是刑罰輕重有所不同。如唐律規定:“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元史·刑法志》載:官民人等“但犯強竊盜賊,偽造寶鈔,略賣人口,發冢放火,犯奸及諸死罪”,一律交有司處置。可見在後人看來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賣人口和造假幣、掘墓、縱火一樣是大罪。
至於買被拐賣的男孩為自家的子孫,在古代中國也有,如上文提到的唐律規定,其罪僅僅是“徒三年”,遠輕於賣為奴僕。但這種情況在處在農業社會、宗法勢力強大的中國古代並不常見。因為古代中國沒有人口控制政策,且多聚族而居,某個人沒有子嗣的話,多半由族內過繼———所謂肥水不落別人田,且族內供過繼的男孩很多,沒必要去買一個弄不清來路的男孩來頂門立户,如此做家族長老也難以答應。
對古代王朝處罰拐賣人口行為,必須明白一點的是:因為中國古代是身份社會,人身權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別,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對人販子處罰是不一樣的。拐賣別家的奴僕,在官府看來,和盜賣人家的財產不一樣。若拐賣“良人”———即自由民去給人當奴婢,等於讓一個人的身份遭到貶謫,喪失了自由,那麼處罰起來尤其嚴重。如《大明律》規定:拐賣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賣良人輕一等。照此法理,竇少君和香菱都是良家子女被拐賣,人販子犯的是大罪。儘管中國古代對拐賣行為律法規定處罰甚嚴,但由於政治不昌明,多“賈雨村”那樣的官吏,此類現象很難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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