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祕最早離婚協議書 唐朝提倡好合好散
最近在網絡中流傳一份“放妻協議”,號稱是中國最早的離婚協議書。現代人説到離婚協議書,被認為是件平常的事,但是聽到古代的“放妻協議”,大家覺得驚奇,只聽過“休妻”,還有“放妻”一説?而古代的離婚協議書不但沒有讓人感覺到男尊女卑的一面,反而凸顯了男女平等。甚至改嫁似乎都成了很正常的現象。不少人猜測這份“放妻協議”出自唐朝,因為唐朝比較“開放”,但唐史研究家卻有不同看法。
最早“放妻協議”被認為出自唐朝
這份敦煌出土的《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中的“協議”中寫道:“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婦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翻譯後的大意為:如果我們結合在一起是錯誤,不如痛快地分手來得超脱,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勝過兩人看不順眼互相擠兑。
在中國歷史記載中,很多朝代婦女沒有離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卻只能忍受。同時,女子被“休”、被“出”,被認為是奇恥大辱,改嫁更是“喪失貞節”。但這份“放妻協議”卻給後人展示了歷史上一個事實:婦女地位甚高,夫妻之間提倡“好合好散”。而像這樣的“放妻書”也不止一份,記者在網上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協議”,有雙方不合的,有譴責妻子的,還有妻子主動提出的,還有一種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而大部分觀點認為敦煌出土的“放妻協議”來自唐代。
婆婆竟主動勸媳婦改嫁
唐朝的婚姻制度和社會風氣真的如此開放嗎?據資料顯示,唐朝婦女改嫁是比較常見的,在《秋胡》話本中,秋胡幾年不歸,秋胡母就勸秋胡妻:“不可長守空房,任從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動勸媳婦改嫁。可見唐代屬“開放型”社會。唐代的《唐律户婚》規定:子女未徵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了婚姻關係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而且在唐代,離婚極為常見,再嫁不以為非,《唐律户婚》對離婚有三種規定。一、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二、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從史實來看,提出離婚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離婚的也不在少數。女方再嫁也不為失節。這從唐代婦女不以屢嫁為恥中看得很明顯。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數。有觀點就認為離婚再嫁的難易和貞節觀念的強弱,是衡量婚姻關係自由開放程度的一個重要標誌。從唐代看,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習以為常,並未受貞節觀念的嚴重束縛,它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後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而這份敦煌出土的“放妻協議”則被認為凸顯了唐代的婚姻制度。
唐朝的婚姻制度比較自由
那麼在封建社會裏,人們真是如此的和平分手嗎?記者昨日採訪唐史研究專家孟憲實,他表示:“古代曾有女子覺得丈夫沒有出息,鬧到官堂要求離婚,當官者訓斥該女子不應如此,但該女子仍然堅持離婚,最後當官者只得判離,可見在古代女子離婚並不如我們想象中困難。古代放妻書的存在,説明古代人比較重視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在放妻書中多以感情不合為理由,有時還會出現‘今後將孤燕單飛’等表達悲傷的句子。當然如果真的悲傷就不會離婚了,這或許只是表面文章,所以説有時放妻書只是範文作用,在休妻的時候使用。”
對於“放妻書”出自唐朝之説,孟憲實表示,事實上古代妒婦、懼內、離婚的事情在各個朝代都有,並不僅僅侷限在唐朝,只不過唐朝的婚姻制度給人感覺更自由一些,高層離婚比較容易實現,比如太平公主就成功了。但要考證和證實並不容易。雖然不能確定協議書的具體年代,但它的存在卻證明唐末五代宋初時,男女在婚姻問題上是相對自由的。雖然家中掌事仍然是男性,但婦女地位也沒有我們想象的那樣低。
如果單從結婚證的外表來看,過去的遠比現在的“花哨”得多!它們不僅是男女結合組成家庭的證明,更是一段段歷史的見證。昨日,鄭州市愛好收藏的曹文興先生向記者展示了他收藏的400多份結婚證,從清朝光緒年間一直到上世紀70年代,各種各樣的結婚證讓人大開眼界,鮮明的時代特色使人彷彿置身於不同的歷史時期,令人回味無窮……
清代版本:封建禮教盡顯紙端
紅紙墨書,封面印有一宮殿,一女子立於門口,匾額上書寫“廣寒宮殿”——清代的婚書更像一本摺疊的禮單。曹文興收藏的唯一一份寫於大清光緒二十一年十二月初九日的婚書,大概內容是:要送女兒去成親,能嫁給對方的兒子很榮幸,因為缺少像樣的禮物而慚愧。整個婚書上連結婚雙方的名字都沒有,只有兩親家的交流,充分體現了那個時期婚姻由家長包辦,全憑媒妁之言的印記。
民國版本:西風東漸繽紛多姿
民國時期出現了許多精美的手繪婚書,色彩豔麗,多繪有龍鳳、牡丹、梅花、觀音送子、和合二仙,甚至有西洋天使等吉祥圖案。大户人家使用的婚書製作精美,多選用硬紙、絹面等較好的材質,有的還配以漂亮的筒狀錦盒,顯得十分隆重。婚書的內容似乎更像是“證明書”。在一份“民國三十四年八月”的婚書上,寫有男女雙方的籍貫、年齡、生辰八字。證書上有結婚人、證婚人、介紹人和主婚人的簽名,並加蓋私章。
婚書是如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呢?據曹先生介紹,在當時,婚書由德高望重的長輩書寫,介紹人和證婚人均要簽字、蓋章,婚姻就算被正式承認了。婚書均在店鋪裏購得,填寫後,到政府部門購買印花税票貼在上面,這樣就算具有了法律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在這一時期,結婚證的名稱可謂五花八門,有的叫鴛鴦證、鸞鳳證明,有的則乾脆叫“美滿姻緣”、“同心永愛”等。
建國後版本:婚姻大事自己做主
1950年4月30日,新中國《婚姻法》的頒佈,廢除了包辦婚姻,開始了男女平等、自由婚姻。當時的結婚證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印刷,摒棄了以前自行購買的習俗。這一時期的結婚證更像“獎狀”:正上方是五星和國旗,正下方是一個大紅雙“喜”字,周圍是牡丹、石榴、白鴿、稻穗組成的美麗圖案,象徵吉祥喜慶、幸福美滿。中間為男女姓名、性別、年齡,“自願結婚”四個字特顯眼。每份證書上都有政府印章和區長簽名,在一份“北京東城區”的結婚證上,記者注意到還蓋有“布票已發”的印章,記者推測,當時當地政府可能對新婚夫婦有特殊補貼。
據曹先生介紹,《婚姻法》頒佈後,婚書的內容有了明顯的改變,“新郎、新娘的名字頭一次並列在一起,雙方父母、媒人、證婚人的名字不再出現”。而到了上世紀60年代,結婚證開始具有明顯的“文革”特徵,證書頂部正中或左右兩側印有“最高指示”、“毛主席語錄”,紅旗、五星、毛主席頭像是最常見的,落款均為“某某革委會”。
目前版本:張貼照片形式統一
“文化大革命”結束以後,結婚證的落款變成了“人民政府印”,而結婚證的形式也越變越小巧,添加了新人的照片。但全國各地的“款式”都不相同,直到20世紀90年代後,結婚證的形式才開始統一。據瞭解,現在的結婚證是從2004年1月1日起開始使用的。
曹文興收藏的結婚證時間跨度是從清光緒到上世紀80年代之前,共400多份、300多個品種,涵蓋了全國近百個城市。為了收集這些結婚證,他幾乎踏遍了全國各地的古玩市場。他計劃在收藏達到1000個品種後,選擇專業展廳,搞一場專門的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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