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是我國古代社會的法律淵源嗎

禮是我國古代社會的法律淵源嗎

禮是我國古代社會一種獨特的法律淵源。禮與法,是兩種性質不完全相同,但又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社會現象和規範人們行為的規範。許慎在《説文解字》中指出:灋(法),刑也,平之如水,從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由此我們認為法具有公平裁判之意,禮最初的意思是一種事神的祭祀儀式。後來隨着法與禮的系統化、規範化,法與禮從宗教意義向世俗、社會意義轉變。

在封建時代,禮是維持社會、政治秩序,鞏固等級制度,調整人與人之間的各種社會關係和權利義務的規範和準則。禮既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淵源之一,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禮、殷禮、周禮。夏、殷、週三代之禮,因革相沿,到周公時代的周禮,已比較完善。作為觀念形態的禮,在孔子的思想體系中是同仁分不開的。孔子説:人而不仁,如禮何。他主張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德治,打破了禮不下庶人的限制。到了戰國時期,孟子把仁、義、禮、智作為基本的道德規範,禮為辭讓之心,成為人的德行之一。荀子比孟子更為重視禮,他著有《禮論》,論證了禮的起源和社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