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身份證如何辦理

臨時身份證如何辦理

臨時身份證需要本人辦理,攜帶户口本及身份證回執。注意:必須先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補辦了身份證,拿到回執條,才能辦理臨時身份證。補辦身份證是要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而臨時身份證是要到區公安分局。

2005年6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8號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發佈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管理。該辦法還規定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領、換領、補領、簽發的有關制度。

中國公民在年滿16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中國未滿16週歲公民,可以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户口登記時應當依照《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