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的罪名有哪些

秦代的罪名有哪些

1、盜竊罪,秦律對盜竊罪處罰很重,據秦簡《法律答問》載,對盜採別人桑葉的人,即使其盜竊所得不滿一錢,也要罰服三旬的搖役。對盜竊之事知情不報且與盜賊分贓者,即使所得贓物不足一錢,也要與盜竊者同罪論處。對羣盜處罰尤重,《法律答問》雲: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止(趾),又黥以為城旦。五人盜竊即構成了羣盜,即使其合夥盜竊所得僅為一錢,也要被砍去左腳,施以黥刑並服勞役。

2、賊殺傷罪,荀子曾有害良曰賊的説法,賊就是危害人身安全的行為。秦律中多有賊殺人、賊傷人之類的規定,對這類行為處罰較重,而且要求四鄰在發現某一家發生賊殺傷之事時要及時救援,否則要負刑事責任。

3、誹謗罪,譏評皇帝過失的言論便構成誹謗罪。據《史記·高祖本紀》載,劉邦率軍攻克咸陽後,對關中父老説: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可知秦法對誹謗者處罰之重。秦始皇三十五年,侯生、盧生就因批評皇帝樂以刑殺為威而被以誹謗罪全部坑殺於咸陽。

4、破壞婚姻家庭秩序罪。關於婚姻關係的,包括夫毆妻、夫通姦、妻私逃等等。關於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殺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毆尊長、亂倫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