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用房配置標準是什麼

物業用房配置標準是什麼

1、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總建築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於建築面積一百五十平方米配置。

2、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總建築面積二十五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物業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三配置;總建築面積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標準配置。

3、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在地面以上,相對集中,便於開展物業服務活動,並且具備採光、通風、水、電、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和具有獨立的通道。

物業服務用房不得計入公攤面積,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建設單位移交物業服務用房,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並提交登記證明。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不低於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收益用於彌補物業服務費不足。

《物業管理條例》第63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