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管轄的具體條件是什麼

協議管轄的具體條件是什麼

1、協議管轄的範圍僅限於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2、協議管轄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實際聯繫,不能選擇與當事人和合同毫無關係的人民法院管轄。

3、協議管轄只適用於第一審民事案件。

4、協議管轄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協議管轄,雙方當事人必須達成一致的書面協議。

協議管轄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達成書面協議,將其爭執交由某個國家審判。因為一國法院適用其本國的牴觸規則,所以,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選擇管轄與選擇適用的法律一致,決定了國際民事管轄權,同時也就決定了所適用的實體法。

協議管轄的意義較合意管轄為狹。前者必須有雙方當事人明示同意管轄,而後者除雙方當事人明示同意管轄外,也可由一方默示同意而成立。例如,被告在原無管轄權的一個法院被訴,而不抗辯該法院沒有管轄權,逕直對該案的實質進行辯論時,即視為合意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