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社的經營範圍有些什麼

農村合作社的經營範圍有些什麼

1、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作為一種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經營活動,主要圍繞合作社成員的需求進行,交易對象主要限於本合作社成員。如以養鴨為主要成員的合作社,就應當以加入本合作社的養鴨農户為主要交易對象,而不能以附近工礦區的居民為主要交易對象。

2、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圍繞農業生產經營提供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經營活動,必須圍繞成員的特定需求開展經營活動,即滿足成員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有關需求。總的來講,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農村合作社經歷了三個主要時期,即合作化時期(從初級社到高級社);人民公社時期(生產隊、生產大隊、公社三級所有,生產隊為基礎);經濟合作社時期(農村改革撤銷人民公社、設立鄉村建制後原來的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相應地變更為鄉、村民小組,為適應生產隊的經濟職能,又更名為經濟合作社,村民小組和經濟合作社兩個名稱同時存在)。

農村合作社普遍實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為主要形式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機制,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適應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搞活了農村經濟。但也造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能力和集體經濟的弱化。這些變化,雖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都尚未改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