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瑕疵有哪些

合同效力瑕疵有哪些

1、合同無效: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而被認定為無效。

2、合同效力待定:指合同雖已成立,但能否生效尚未確定,因不完全符合相關生效要求。

3、合同可撤銷:指一方基於重大誤解或者在欺詐、脅迫、對方乘人之危等違背其真實意義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

合同效力瑕疵是指合同的無效和可以撤銷。導致合同效力瑕疵的因素主要有:合同當事人締約能力的缺陷、合同形式的瑕疵、合同違法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錯誤、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

合同效力瑕疵的一因多果、多因多果、多因一果等問題比比皆是。再加上《合同法》第74條關於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可以説《合同法》總則部分一共規定了十四種導致合同效力瑕疵的具體原因。

合同的效力瑕疵,主要是指合同不完全具備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標的和數量條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標的和數量的話,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