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律例禁止祖父母父母在時子孫分家 罰杖一百

在如今的一般讀者看來,大清律例差不多是件博物館裏的陳列品,大概除了研究者,沒人會關注。影視作品展示各種稀奇古怪的古代肉刑,能夠吸引一些眼球,可帶着獵奇心態,像人類學家觀察西非的部落或太平洋小島的原始居民,不免有區隔。最近讀黃宗智關於清代、民國和共和國法律史的三卷本,雖是艱澀的學術專著,但頗有一些從塵封檔案中挖掘出來的案例,讀來有日常的真實感。隔着世紀變遷回頭看,大清律例其實也有不少有趣之處。

清朝律例禁止祖父母父母在時子孫分家 罰杖一百

先説“父母官”。我們都知道古代州縣官員常常自詡“父母官”,但對普通百姓來説,“官”前面加個“父母”,對他們的生活到底意味着什麼?從大清律例來看,可以説這意味着百姓很不幸,有一個相當嚴厲的父母,動輒可能捱打。現在民法刑法分開,違反民法不會導致刑事懲罰,但在清代,民事有關的內容統統被放置在大清律例這樣一個刑法典中,結果是國家權力的大板,時時懸置在今日看來屬於“私”的領域。

比如清律對分家這麼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户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以現在的眼光看,國家未免管得太寬了一點。分不分家既不是犯罪,又是家庭內部的事,犯得着打屁股嗎?還不僅如此。在土地買賣、借貸利率、繼承規則甚至結婚程序方面,國家都有一套禁止規則,違者受笞杖刑。這部律例,或放大了説是國家意識形態,完全把人民當作不懂事、需要時時管束的孩子。

再來説説清律對律師的看法,也相當別緻。西方社會律師是受人尊敬的高薪職業。例如美國是一個相當健訟的社會,原則分明,稍有糾紛,一張傳票,法庭上一較高下。律師的三寸之舌,越能來事,越有用武之地。但大清律例不歡迎這樣的人,用一個特別難聽的詞來形容他們,叫做“訟棍”;稍微中立一點的,叫“訟師”。為什麼呢?因為國家政權受儒家思想影響,總懷揣着一個簡單的小農社會理想:民心淳樸,人人安靜守時,相互謙讓,根本不會去打官司。凡是打官司的,不是刁民,就是受訟師們煽動矇騙的無知百姓。

也就是説,在這樣一個概念結構裏,國家根本不承認有“良民”會為維護自己正當權利而上法庭。更進一步説,“權利”這個概念在國家的眼中根本是不存在的。人民就像是年幼無知的兒童,有什麼權利可言?有句俗語説“長大成人”,長大了方能成人麼,我國傳統素來是不怎麼尊重兒童的。

眾所周知,到了晚清,整個國家在理念層面——當然也包括法律,都不得不改弦更張。當改革者們試圖將結婚、土地買賣、贍養這種民事部分從刑法典中分離出來時,遭遇到了極強的阻力。最激烈的反對,並非來自引進陪審制度、使用律師這樣制度層面的“大”問題,而來自於婚姻、男女平等和性關係。1906年,沈家本等人呈遞的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因包含男女平等繼承財產這一內容,引起張之洞的強烈不滿。張在奏摺中痛斥該條文“襲西俗財產之制、壞中國名教之際、啟男女平等之風、悖聖賢修齊之教”。

對非婚性關係是否量刑的爭議,更觸動禮教大防最敏感的神經。吵來吵去,大清王朝從風雨飄搖到最終覆滅,都沒有出台西方式的獨立的刑法典和民法典。而修訂過的大清律例中的民事部分更是在民國繼續使用,經過20年的過渡,新的民法典才出台。

有意思的是,直到1935年,立法者還爭論未婚性行為是否該被認定為刑事犯罪。而台灣省循民國法律,至今保有通姦罪,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龍應台對這點痛心疾首,認為這是台灣法制不文明的體現。至於我呢,出自“女子小人”的促狹心理,倒很希望那些提倡“妻毆夫之罪,加等處罰”的大人老爺們藉着“清穿”之風穿越到現在,感受一下野蠻女友風行於世的潮流,該是何等大快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