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人如何懲治婚外戀:當場殺死通姦者無罪

在地球的另一邊,中國古代法律對於“奸罪”要寬容得多。比如張家山漢墓竹簡中的西漢初年《雜律》中,規定通姦罪,雙方“完為城旦舂”(男子為國家築城,女子為國家舂米)。但男子為官吏身份的,就按照強姦罪處罰,處以宮刑。到了唐代,已婚者通姦的,不過是徒二年的罪名。明清法律進一步減輕到杖九十,只是往往附加兩人共戴一枷、枷號示眾若干天的附加刑。

中國古人如何懲治婚外戀:當場殺死通姦者無罪

如果發生《一報還一報》那樣的未婚通姦,唐律規定雙方各處徒一年半,日後也不能結婚。可能是考慮到這樣的立法不近人情,明清律中沒有這樣的條文,只是規定未婚男女和姦,處杖八十。

對於被認為是不正常的性行為,中國古代法律也有更大的寬容性。就目前能夠見到的古代法律條文來説,獸姦和雞姦行為都沒有明確的罪名與刑罰。只有在明代的比附條例中,規定:“將腎莖放入人糞門內淫戲,比依穢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只是將雞姦行為作為一般的污辱侵害人身來處罰,並不認為是一種性行為。清代設置條例,凡是在搶劫、綁架之類重罪中有強行雞姦行為的,要加重為“斬立決”。

但是中國古代法律又允許私人自行處死通姦者。早在秦始皇的“會稽刻石”中,公然宣佈“夫為寄,殺之無罪”,丈夫像公豬那樣鑽到別的窩裏去與人通姦,妻子殺了他是無罪的。以後的法律沒有這樣的內容。後來元朝改變了傳統的法律,規定丈夫在通姦場所當場殺死姦夫及妻妾可以無罪,而捉姦告官不過是處姦夫姦婦杖七十七而已。這條法律後來被明清兩代繼承,允許丈夫當場殺死姦夫姦婦。而反過來妻子對於丈夫就不能行使同樣的私刑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