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彩熠律師靠證據説話 依法為大連民營企業家成功無罪辯護

前不久,澳門法治報在顯著位置,報道了著名刑辯律師姜彩熠,《讓證據説話:又一被告人喜獲自由》的成功案例。報道中還配發了姜彩熠律師與我國法學泰斗高銘暄交談的照片。

姜彩熠律師靠證據説話 依法為大連民營企業家成功無罪辯護

該案是陝西省有重大影響案件,姜彩熠律師依法辯護,在法院成功為被告人變更罪名、認定自首、駁回抗訴,行賄額由1200多萬打掉900多萬,刑期從十年以上到無期變為“實報實銷”。刑事辯護中,律師調取證據是難點。帶着這個問題,記者於日前專程到遼寧江公律師事務所採訪。

姜彩熠律師給記者講述了靠“證據説話”,為遼寧省鐵嶺市民營企業某某盛隆公司成功辯護的案例。該企業被公訴機關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非法經營罪兩個罪名起訴到法院。在該案辯護過程中,姜彩熠律師調取了十多份無罪證據,一審判決就成功打掉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名。對非法經營罪名,法院也採納了姜彩熠律師的辯護意見,對所有被告人均免於刑事處罰。最終結果使該企業農民工“廠長”柳鐵漢等多名企業高管,從量刑十五年以上到無期,最後判決免於刑事處罰,重新恢復了自由。

農民工“廠長”柳鐵漢等企業高管被抓捕

2013年12月26日上午,遼寧鐵嶺市某某盛隆公司廠區內,像往常一樣繁忙。廠長柳鐵漢正帶領員工給遼寧瀋陽某某加油站的油罐車加油。突然,刺耳的警笛聲由遠而近,十幾名警察衝進廠區,將加油設備、車輛扣押,將包括廠長柳鐵漢在內的多名企業高管拘留。姜彩熠律師向記者描述了當時抓捕的情景。

姜彩熠律師告訴記者,該公司當時生產93號車用汽油,產銷兩旺。但是,公安機關多次接到羣眾舉報,認為鐵嶺某某盛隆公司生產、銷售劣質汽油,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遼寧省公安廳食藥偵總隊接到舉報後,指定本溪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辦理此案,遂發生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據姜彩熠律師介紹,鐵嶺市某某盛隆公司,是當地一家大型民營企業。原來以生產船用能源產品為主,因經營不善停產多年。2013年,上海、廈門、丹東三家大型油企簽訂聯營合作協議,三方共同出資聯營生產銷售調和汽油。三方選中了鐵嶺市某某盛隆公司的場地,決定租用該公司場地、設備生產調和車用93號汽油。

盤錦市農民柳鐵漢,因多年在煉油企業打工,有豐富的生產管理經驗,被聘為廠長。三方還從大慶等地聘用了技術、管理、銷售、化驗等工作人員。他們做夢也沒有想到,剛投產不到半年,就被舉報查處。

根據起訴書指控:鐵嶺某某盛隆公司,向瀋陽某加油站銷售不合格汽油672.02噸,銷售金額497.96萬元;非法經營93號車用汽油6976.523噸,非法經營額4582.72萬元。公訴機關認為,該公司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非法經營罪,應數罪併罰。

根據《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價值200萬元,法定起刑就是十五年以上到無期。姜彩熠律師告訴記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刑法上的重罪,故意殺人犯罪起刑是十年以上,而本罪起刑是十五年以上。如果鐵嶺某某盛隆公司兩個罪名成立,公司柳鐵漢廠長將面臨着二十年以上到無期的重刑。公司其他五名高管數罪併罰,也將面臨着十五年以上到二十年的重刑。

姜彩熠律師:兵分多路緊急調取無罪證據

羈押後,鐵嶺某某盛隆公司和家屬,先後在北京、上海等地找到近百名律師、法官和檢察官諮詢,但都認為鐵嶺某某盛隆公司生產的93號汽油不合格,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名成立,只能認罪認罰作罪輕辯護。被告人柳鐵漢等嫌疑人家屬,怎麼也想不通,打工不到半年,工資還沒拿到,就要面臨二十年到無期的重刑?經人介紹,在一審開庭前十幾天,終於找到了以無罪辯護聞名的刑辯律師姜彩熠,懇求姜彩熠律師為柳鐵漢等人作無罪辯護。

姜彩熠律師接受委託後,連夜突擊閲卷。考慮到該公司包括廠長柳鐵漢在內的多名公司高管,都是進城的農民工,羈押兩年多家庭更是雪上加霜,無力支付律師費。姜彩熠律師就動員所裏幾名律師,組成律師團,為五名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姜彩熠律師閲卷後,認為必須儘快調取無罪證據,靠證據才能打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名。從法律適用上,再打掉非法經營罪名。辯護方向、目標明確後,姜彩熠律師安排多名辯護律師分頭行動,搶在開庭前拿到推翻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名的證據。

俗話講,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如果沒有推翻涉案罪名的證據,包括柳鐵漢等多名高管在內的被告人,都將面臨二十年到無期的刑罰。人命關天,事不宜遲。姜彩熠律師決定兵分四路,調取無罪證據。第一路,跑撫順市司法局和遼寧省司法廳,調取鑑定單位某市產品質量監督所有無司法鑑定資質?第二路,赴鐵嶺某某盛隆公司,調取、複印生產、銷售及資質等相關情況。第三路,赴中石油遼寧銷售公司東陵油庫,調取瀋陽某某聯合加油站,在案發前後從該油庫購油、付款、出庫、運輸等相關證據。第四路,赴瀋陽某某聯合加油站,調取案發前後,購進及銷售93號汽油,及鑑定單位採樣化驗等相關證據。

功夫不負有心人。本溪法院開庭如期舉行,姜彩熠律師終於在開庭法槌敲響前幾分鐘,將十幾份無罪證據遞到了審判長面前。審判長對姜彩熠律師未能提前3天提交證據,雖不滿意,但考慮到這些證據涉及到被告單位和個人,罪與非罪的關鍵證據,最後同意姜彩熠律師在法庭上出示這些證據。

姜彩熠律師告訴記者,他收集的十幾份證據,都是推翻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關鍵性、顛覆性證據。記者問姜彩熠律師,在刑事辯護中,什麼樣的證據算是顛覆性的證據?姜彩熠律師説,這些證據向法庭出示後,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必然不成立,被告單位和個人肯定無罪,也就是“有我無他”,二者必選其一。

什麼樣的證據,能一舉推翻一個無期的罪名?姜彩熠律師告訴記者,他提交的十幾份證據,一是證明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都沒有司法鑑定資質,定罪的關鍵證據《鑑定報告》無效;二是採樣程序錯誤,導致油樣不具有同一性,也就是不能證明油樣是鐵嶺某某盛隆公司生產的汽油;三是鐵嶺某某盛隆公司庫存油品,已全部對外銷售,本案不具備重新鑑定的條件。

姜彩熠律師:產品質量瑕疵,不是《刑法》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對象

姜彩熠律師告訴記者,鐵嶺某某盛隆公司生產的93號汽油,就是有瑕疵,也不能認定是《刑法》上的偽劣產品。個別化驗項目不達標的汽油,是經營中經常出現的問題,不是《刑法》上偽劣產品的犯罪對象。

姜彩熠律師告訴記者,我們現在講的偽劣產品主要有三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工商法上的偽劣產品,也是廣義上的偽劣產品。1989年國務院《關於嚴厲懲處經銷偽劣商品責任者的意見》規定,偽劣商品包括:①失效,變質的;②危急安全和人身健康的③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④冒用優質或認證標誌和偽造許可證標誌的;⑤摻雜使假,以假充真或以舊充新的;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國務院同時還規定,經銷某些產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產品。這些產品包括:①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②未用中文表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的;③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④實施生產(製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編號和有效期的;⑤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和含量等而未標明的;⑥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説明的;⑦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表明“處理品”字樣的;⑧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指標和使用説明的。這些都是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以上14種情況,從工商行政法規看,都是偽劣產品,但不都是犯罪對象。有的是,有的不是。

一種是《產品質量法》中講的偽劣產品,也就是狹義上的偽劣產品。產品質量法講的偽劣產品主要在該法第37條、38條和第40條規定中。這些偽劣產品主要是①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②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產品;③不合格的產品;④失效、變質的產品。這四種情況是狹義的偽劣產品。這些偽劣產品也不都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對象。

三是《刑法》第140條講的偽劣產品。刑法上的偽劣產品比狹義概念的偽劣產品範圍還小,只有四種情況。①摻雜摻假;②以假充真;③以次充好;④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這四種產品才是法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對象。

姜彩熠説,“兩高”對刑法第140條的犯罪對象有具體司法解釋。關於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不有合質品要求,降低、失去應有的使用性能。比如在一噸大米中摻入一把沙子就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偽劣產品,因為沒有影響或失去應有的使用性能。關於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比如以蘿蔔冒充人蔘,以土豆冒充天麻等。關於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關於不合格產品,是指該產品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除此之外的不合格產品,都不是刑法上的不合格產品。

姜彩熠律師介紹,柳鐵漢案件涉及到刑法上偽劣產品的第四種情況,即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刑法上的不合格產品與我們生活中和行政法規中講的不合格產品不是一回事。日常生活和行政管理中的不合格產品俯視皆是,到處都有。這些不合格產品不構成犯罪。“兩高”對刑法上的不合格產品做了特別限制,就是專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除此之外,還有大量的不合格產品,都不是刑法第140條的犯罪對象。

姜彩熠律師説,《產品質量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內容為: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説明的除外;(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説明、實物樣品方式表明的質量情況。

從“兩高”對不合格產品的限制看,主要是指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產品(合理的危險除外)。再就是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説明的除外。也就是説,產品本身存在明顯的不合格,甚至是存在着重大缺陷,但只要你説明了,就不是刑法上的不合格產品。反過來説,在刑法上,就是合格產品。比如,我們在商店經常購買處理品,如電冰箱有嚴重劃痕,商場展示磨損較大的電腦樣機、手機等電器,經過維修和更換零部件的電視機,只要銷售者不隱瞞,從刑法上講,都屬於合格產品。也就是説,不冒充就行。從大件來説,在4s店購買了一台汽車,有瑕疵,或者是沒有發動機的汽車,一般人肯定認為是不合格產品。但在刑法上,就是合格產品。為什麼呢?因為明示了,而且降價處理了,為什麼降價處理呢?就是因為發動機損害嚴重,或者乾脆沒有發動機,嚴重影響了汽車的使用性能,即開不走。因為符合《產品質量法》第26條第2

款“但書”的規定,因此是刑法意義上的合格產品。該沒有發動機的汽車不是不合格產品,不是刑法第140條的犯罪對象。

在採訪過程中,姜彩熠隨手拿起一本書,是最高法院張軍和熊選國、高景洪等主編的《刑法罪名精釋》。姜彩熠説,最高院對刑法上的不合格產品做了專門解讀:“在司法實踐中,對不合格的產品要做必要的區分,有瑕疵的次等品根據規定,只要標明質量狀況是可以銷售的,只有冒充沒有瑕疵的產品時,才是“不合格產品”。如果在倉庫中查獲,其尚未“冒充”,自然不屬於偽劣產品。”最高院的解釋告訴我們,有瑕疵和嚴重缺陷的產品,只要明示,只要購買者知情,只要降價處理,都不是刑法上的“不合格產品”。有瑕疵甚至有嚴重缺陷的產品,在倉庫中被查獲,因為還沒有冒充合格產品對外出售,自然不屬於刑法上的你產品。也就是倉庫中的不合格產品不是犯罪對象。

鐵嶺某某盛隆公司案件,刑法意義上的不合格產品是不存在的,即本案沒有作為偽劣產品的犯罪對象。本案中,銷售給某某加油站的93汽油是合格的。公訴機關認為不合格的依據,是某市產品質量檢驗所的《檢驗報告》。從該報告看,共化驗了13項,其常用的主要指標全部合格,不僅是合格,而且是超標。比如,辛烷值標準是93,報告是94.8;洗膠質含量標準是不大於5。報告是3,等等。報告中僅有第1項含氧化合物不達標,根本構不成刑法意義上的偽劣產品。

按照國三標準,93#汽油化驗項目一共是50多項,目前中國成品油市場,全部達標的幾乎沒有。但是,全國還沒有一例因為50多項指標中只要一項不達標就定罪量刑的。遼寧更是如此。2013“3.15”期間和2014年“3.15”期間,遼寧省質監局,抽檢了“京沈”和“沈大”高速公路等115個加油站,僅化驗了十幾項常用指標,其中不達標的加油站有95家,佔到抽檢總數的90%以上。遼寧多家媒體在主要版面進行了報道。抽檢的油站都是中石油和中石化的油站。對此行為除工商和質檢部門處罰外,並沒有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由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90多家加油站不管是銷售方和購買方,均沒有一家定罪量刑。這些油站的銷量要超過某某加油站幾倍,甚至是幾十倍,累計銷售金額可能要過億了。為什麼不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就是因為個別項目不達標的油品,不是《刑法》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對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銷售給某某加油站的672噸油品,確如《檢驗報告》中,有一項不達標,也不能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定罪量刑。否則,遼寧媒體曝光的95家加油站老闆,包括供油方,不都要坐牢嗎?

採訪結束時,姜彩熠律師還告訴記者,鐵嶺還有一家民營煉油企業,就沒有鐵嶺某某盛隆公司和柳鐵漢等公司高管幸運。該企業老闆曹某明和公司高管也是因為銷售93號汽油不合格,被大連中院和遼寧省高院判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企業老闆曹某明在被羈押7年後,判處無期徒刑。企業其他高管和股東,被作為從犯判處15年以下有期徒刑。去年,姜彩熠與本所律師任伯琪一起,免費為曹某明代理申訴。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已經受理本案。姜彩熠律師期待,曹某明也有柳鐵漢一樣的幸運。姜彩熠説,最高法院正在召開審判監督會議,會議要求對民企涉產權案件,發現一起,查實一起,糾正一起,錯到哪,糾正到哪全錯全糾。這次會議將對糾正冤錯案件創造好的法治環境,盼望最高院能夠儘快糾正曹某明民企涉產權冤錯案件,讓曹某明也同本案柳鐵漢等被告人一樣,重新獲得自由。(遼瀋晚報隋冠卓)(本文為保護隱私,均採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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