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是做什麼的?證券公司治理準則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公司是做什麼的?證券公司治理準則

證券公司是做什麼的?證券公司治理準則

什麼是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設立的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而成立的專門經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簡介

證券公司(SecuritiesCompany)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准併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

在不同的國家,證券公司有着不同的稱謂。在美國,證券公司被稱作投資銀行(InvestmentBank)或者證券經紀商(Broker-Dealer);在英國,證券公司被稱作商人銀行(MerchantBank);在歐洲大陸(以德國為代表),由於一直沿用混業經營制度,投資銀行僅是全能銀行(UniversalBank)的一個部門;在東亞(以日本為代表),則被稱為證券公司(SecuritiesCompany)。

分類

從證券經營公司的功能分,可分為:

證券經紀商

即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即佣金。

證券自營商

即綜合型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權限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

證券承銷商

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3種業務的。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

另外,一些經過認證的創新型證券公司,還具有創設權證的權限,如中信證券。

證券登記公司是證券集中登記過户的服務機構。它是證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併兼有行政管理性質。它須經主管機關審核批准方可設立。

特點

1、大多為國有控股企業,資產的贈與必須滿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2、大多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沒有市場價格,但又有上市的規劃,能夠滿足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

因此,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的方式更適合我國證券公司。

設立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3年,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業務範圍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諮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經營管理

1、資產管理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2、人員管理

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符合法定的任職資格。

3、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

4、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與業務隔離制度

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業務規則

1、業務風險隔離制度

《證券法》第13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户之間不同客户之間的利益衝突。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2、證券自營規則

《證券法》第137條規定,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户借給他人使用。

3、自主經營的權利

《證券法》第138條規定,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

4、客户資金的管理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户的名義單獨立户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户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户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户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户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5、委託書的設置與保管

《證券法》第140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應當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託書,供委託人使用。採取其他委託方式的必須作出委託記錄。客户的證券買賣,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

6、辦理委託事宜要求

《證券法》第141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託,應當根據委託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如實進行交易記錄;買賣成交後,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户。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及其交易結果的對賬單必須真實,並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核人員逐筆審核,保證賬面證券餘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權委託

《證券法》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8、禁止對客户作出收益或賠償的承諾

《證券法》第144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户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託

《證券法》第145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經營場所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

10、證券公司的責任

《證券法》第14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11、資料的保存

《證券法》第147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户開户資料、委託記錄、交易記錄和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12、信息、資料的提供與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證券法》第148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資料。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股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13、審計與評估

《證券法》第149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風險控制

證券公司經營的風險控制: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的淨資本,淨資本與負債的比例,淨資本與淨資產的比例,淨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負債與淨資產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證券公司從每年的税後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用於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其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為了控制和化解證券公司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保障證券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於2008年4月23日通過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了證券公司的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撤銷、破產清算和重整、監督協調以及法律責任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建立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協調配合與快速反應機制。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

良好的風險控制體系,必須建立在科學的證券分析基礎之上,主要包括如下三個方面:

(1)技術分析:

技術分析是以預測市場價格變化的未來趨勢為目的,通過分析歷史圖表對市場價格的運動進行分析的一種方法。股票技術分析是證券投資市場中普遍應用的一種分析方法。

(2)基本分析:

基本分析法通過對決定股票內在價值和影響股票價格的宏觀經濟形勢、行業狀況、公司經營狀況等進行分析,評估股票的投資價值和合理價值,與股票市場價進行比較,相應形成買賣的建議。

(3)演化分析:

演化分析是以演化證券學理論為基礎,將股市波動的生命運動特性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從股市的代謝性、趨利性、適應性、可塑性、應激性、變異性和節律性等方面入手,對市場波動方向與空間進行動態跟蹤研究,為股票交易決策提供機會和風險評估的方法總和。

註冊資本

1、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諮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2、經營下列其中一項業務的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3、經營下列業務中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4、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5、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