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現狀-農村互聯網金融

農村金融的準確定義是研究和解決農村金融發展問題的首要前提。文獻分析發現,雖然農村金融在我國歷史悠久,但“‘農村金融’作為一個概念被廣泛運用,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的事。

農村金融現狀-農村互聯網金融

農村金融現狀-農村互聯網金融

農村金融的概念內涵

農村金融的準確定義是研究和解決農村金融發展問題的首要前提。文獻分析發現,雖然農村金融在我國曆史悠久,但“‘農村金融’作為一個概念被廣泛運用,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的事。並且長期以來,在“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的主流金融觀[i]基礎上,“農村金融”的內涵似乎只要給“金融”冠以“農村”就能自然地被定義出來。事實上,我國既有“農村金融”概念就是這樣生成的[ii],即“農村金融就是農村的金融”(見編者注)這種看似簡單明瞭,實際卻是望文生義、同意反覆的定義,不僅掩蓋了農村金融的自身特性,使之失去了作為獨立範疇存在的邏輯基礎,而且,存在兩個明顯問題。

農村問題

一是“農村的”指向不明

是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還是存在於農村地理空間的?還是從屬於農村經濟主體的?還是冠以“農”字招牌的?還是在農村從事業務活動的?還是其他兼而有之的?等等這些,其內涵含糊不清。

二是對“金融”的理解流於形式

不僅忽視了“對金融的定義,傳統金融理論和現代金融理論是有區別的”,“存在從不同視角對‘金融’所進行的規範性的論證”,其表述林林總總,各不相同,“直到今天,……,尚無普遍被接受的統一的理論界定”的事實。而且,沿襲了主流金融觀—“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只是概括了金融活動的外表,卻將其本質隱藏起來的形式化定義。“有‘望文生義’之嫌”,沒有深刻地認識到:“金融的實質其實並不是資金的借貸”,而是“財產(Property)的借貸或財產的跨時(Intertemporal)交易活動”,“‘金融’就是信用轉讓”的金融本質屬性。顯然,僅依此形式化的定義,難以把握“農村金融”的內涵,更難以進一步透視出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本質和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要義。

金融改革

“農村金融”的本質藴藏於農村金融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之中,其定義實際上是不同歷史背景下的農村金融現實,在人們觀念上的反映。依據這一哲學認識,聯繫我國農村金融發展實際,深入分析可以發現,導致上述缺陷的原因在於:1978年開始的中國農村改革,是在沒有觸動整體經濟和金融體制背景下自發進行的,農村改革取得成功後,改革的重心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便在政府主導下,轉向了城市和工業。雖然,伴隨經濟、金融體制改革,我國農村金融改革也從未停止,但由於工業化和城市化偏好的強烈驅使,農村金融改革始終沒有能擺脱計劃經濟時期,工業和城市傾斜發展戰略下,農村金融外生於農村經濟,改革的目標只是暫緩工業化、城市化與農村經濟矛盾的被動局面。從而致使研究和認識“農村金融”的範式,最終沒有能跳出計劃經濟和城鄉“二元”金融背景下,基於傳統貨幣銀行理論形成的,以“農業”為對象,以信貸為特徵,以人為認定身份、依靠行政手段賦予職能為標準,以地理意義上的農村金融機構為載體的機構範式(Institutionalparadigm)。從而直接導致了“既有文獻,對於農村金融問題的關注,特別是對農村金融服務供給不足問題的分析,大多着眼於農村金融機構視角”,認為“農村金融服務供給不足的根本原因在於農村金融機構的不足”,農村金融功能的發揮,必須在現有機構框架下,賦予其功能,進而通過其行為績效判斷其功能實現的效應,即遵循機構--功能--行為績效的分析範式。

農村金融供求

然而,發展中國家的經驗和教訓,以及建國以來,我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重構的不懈努力,非但沒有解決農村金融供給不足問題,反而導致了金融機構大量退出的事實,清楚地表明:機構範式的“農村金融”不僅難以成為求解中國農村金融問題的邏輯支點,而且,這種分析範式的偏差,似是而非的定義,一方面,導致了將農村金融等同於農業金融,農村經濟中的其他金融需求被忽視,農村金融理論和政策變成了單一的農業金融理論和政策。另一方面,導致了將農村金融等同於農村金融機構,農村金融功能和農村金融機構相互混淆,把農村金融發展等同於單純的農村金融機構增加。

內涵

概念反映

是不同視角下的思維寫照。本文選擇交易[i]視視角定義“農村金融”,是基於我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關係現實與經典理論相悖的事實[ii]。在交易視角下,依據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框架,本文遵循下列邏輯層次定義“農村金融”。

是一種交易

是分工和交換的產物。不同產權主體是其存在的前提,所有權的分散性與生產集中性的矛盾,風險能力和經營能力分佈的不對稱性,以及資源的所有和所需,在時間和空間上的不對稱分佈是其存在的基礎。

金融交易規模

是農村經濟活動規模的函數,農村金融交易具有顯著的規模經濟效應。而決定金融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並不是交易規模,而是交易次數以及交易雙方的信息對稱性程度。農村經濟“規模收益”的存在和產權主體對“規模收益”的追求是農村金融存在和展開的內在動力。

以信息為前提

建立在心理上的信任和安全感基礎上的信用交易是農村金融的本質特徵。農村金融交易實質上是交易主體通過對交易對象“合理性”的判斷,即可能獲得的收益與風險損失和交易成本的權衡,進行選擇從而實現收益最大化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不僅重複交易和反覆博弈形成的信譽,對信息披露和心理上的信任與安全感建立,具有促進和放大作用,進而可以極大地減少風險損失和節約交易成本,推動農村金融這種信用交易的擴張。而且,交易雙方的信息能力、風險能力、談判能力等資源稟賦狀況、最優化目標以及所受約束的有效性和外部不確定因素的衝擊,直接決定了農村金融交易的締約過程和結果,進而決定農村金融發展。

全賴信用維繫

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發展的過程中,不斷使農村經濟貨幣化→金融化→信用化,使信用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農村金融成為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

交易表現形式

農村金融交易的表現形式和組織方式只是農村金融的外在特徵。農村金融機構是專業化的農村金融供給主體,其出現和發展是社會分工合乎邏輯的結果,而社會分工的演進又以市場範圍的擴展為依據,農村金融機構作為依靠專門化知識、能力和信譽,提供中介服務“專家”型組織,只有在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隨市場擴大,達到一定水平時才會變為現實。換句話説,只要真正具備農村金融交易的條件,並且這些條件能確保農村金融交易達到一定的規模,市場自然便會誘導出相應的農村金融機構。相反,如果忽視農村金融交易的條件,人為地向農村經濟系統強行輸入某種新的農村金融機構,不僅不會帶來農村金融交易規模的擴大,反而可能使這種農村金融機構陷入運轉困境。由此可見,農村金融組織規模是農村經濟活動規模的函數,農村金融機構作為農村金融交易的專業化供給主體,其本身數量的多少,規模的大小,現代化程度的高低並不必然與農村金融發展相對應,也就是説,農村金融機構存在的價值在於其農村金融功能的發揮,而不在於其數量的多少,規模的大小,現代化程度的高低,以及表現形式和組織方式的先進與落後。

農村資金融通

據此,本文認為“農村資金融通”只是農村金融外在形式的概括,而非農村金融本質屬性。“農村金融”不論其數量、規模、現代化程度,以及表現形式和組織方式如何,其本質都是信用關係制度化的產物,是不同產權主體,基於信息、信任、信譽和制度約束基礎上,通過信用工具,將分散資金集中有償使用,以實現“規模經濟”的信用交易活動,以及組織這些活動的制度安排所構成的經濟系統及其運動形式的總稱。農村金融系統在結構上是由資金的流出和流入方、連接二者的農村金融中介機構和農村金融市場,以及對其進行管理的中央銀行和其他農村金融監管機構及其運行制度和機制共同構成的,不僅可以通過融通資金、傳遞信息、提供流動性支持等提高農村資源配置效率,而且還通過大數定律、提供專業化服務和套期保值來有效地分散和降低風險,進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產或消費效率,與其他經濟、金融系統具有平等交換關係的系統。

農村金融發展

依此定義,本文進一步認為當前我國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問題,其實質是農村金融交易不足的問題,更進一步講是農村金融交易條件不足的問題。因此,農村金融發展的關鍵問題,不僅“並不在於機構的簡單增設,當着眼於交易水平的提高”。因為,“機構作為一種特殊的交易主體,其本身數目的多少並不必然與交易的規模相對應”。而且,針對農村金融交易特點的農村金融交易條件創造,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所在。

概念內涵

農村金融形態的變遷,應該“內生”於農村經濟發展,只是其功能的實現形式。因此,農村金融的概念內涵在功能意義上,則表現為:(1)農村金融是具有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功能的金融。農村金融作為“農村的”“金融”,在功能範式的認知框架下,是指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需求相對應、具有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功能的“金融”。而不是被人為認定“農村”身份,或只為農業生產提供信貸服務的農業金融,或僅在農業和農村領域為自身需要而開展業務活動的,地理意義上的農村金融機構及其組織體系。只有那些為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交易需求,而在分工和交換體系中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組織體系才屬於農村金融的範疇,即農村金融的交易功能決定了農村金融機構和組織體系的形態,而不是相反。農村金融的有效性不在於其機構的多少、規模的大小和現代化程度的高低,而在於其功能的發揮程度。換句話説,“只要能承擔相應的金融功能,具體的金融機構形式則是無關緊要的”,“只有通過某種形式提供農村居民所需的金融服務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2)農村金融是農村經濟與整體金融的交叉系統。農村金融既從屬於農村經濟系統,是農村經濟系統中的子系統,研究農村經濟問題,應包括農村金融,研究農村金融問題,要考慮農村經濟的影響。同時,農村金融又屬於金融範疇,是整體金融系統中的一個單元,研究金融問題不能迴避農村金融。同樣,研究農村金融問題,不能不考慮整體金融的影響。農村金融系統運動既是金融系統運動的一部分,又是農村經濟系統的一部分;既具有金融的一般特徵,又具有與農村經濟需求相一致的獨特形態,是宏觀經濟環境下,農村經濟與整體金融雙重作用的結果。(3)農村金融是內部功能和結構複雜多樣的系統,農村金融的內涵既要從理論層面上,根據整體金融狀況和農村經濟發展目標來理解,又要從現實層面上,根據農村金融的現實狀態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來理解。在理論上,農村金融應當包含一系列內涵豐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如儲蓄、信貸、結算、保險、投資、理財、信託等,以及與之相對應的金融組織體系,或者説和整體金融應該是保持一致的組織體系。在現實上,農村金融則是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需求,具有自身特點的不斷演化的動態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