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將毒品犯罪規定為國際犯罪的公約是

第一次將毒品犯罪規定為國際犯罪的公約是

《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於1988年12月19日在聯合國通過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會議的第6次全會上通過,1990年11月11日生效。該公約不僅是國際社會也是聯合國制定的第一個懲治跨國洗錢犯罪的國際性法律規範文件,是聯合國三大毒品控制公約之一。1989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顧英奇於1988年12月20日簽署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同時聲明,不受該《公約》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