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亮律師普法節目;租房過程中房中物品損壞應該由誰來維修?

小王今年剛剛畢業,現在他和一位同學合租房子,當時兩人沒有約定租房時的具體細則。之後,房屋裏的物品被弄壞了,他們為這件事爭執不下。兩人在想究竟該由誰負責呢?小王聯繫到北京電視台《法治進行時》欄目,想知道這種情況下如何界定責任呢?

周旭亮律師普法節目;租房過程中房中物品損壞應該由誰來維修?

欄目特邀嘉賓、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主任周旭亮律師表示:出租屋裏的物品,存在非故意損壞或使用不當情況的,一般應當由出租人負責。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出租人應當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並保證房屋租賃期間的正常使用,因此物品損壞通常由房東負責,但前提是租賃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則按照法定:正常損耗由出租人承擔,故意損壞由承租人承擔。租房期間的物品,由於自然老化損壞,應當由房東負責。當然,如果是租客人為故意破壞或者使用不當,則需要有租客負責。注意,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租房過程中房中物品損壞應該由誰來維修的問題還要看具體情形如何,再做具體的詳情分析。相信小王和他同學心中已經有了明確的答案。

周旭亮律師普法節目;租房過程中房中物品損壞應該由誰來維修? 第2張

延伸閲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租賃物正常損耗的責任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條文解讀

承租人在合理使用租賃物的情況下,對租賃物的正常磨損可以不負責任。反之,如果承租人使用不合理,導致租賃物有較大損失,甚至毀損滅失的,則承租人不但要支付租金,而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僅承租人要承擔這一義務和責任,而且與承租人同居的人或者經承租人同意使用租賃物的第三人未合理使用租賃物而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的,由承租人直接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或者其他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