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黑名單是一種俗稱,法律術語叫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滿足一定條件就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受到信用懲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