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方要如何分割財產 能要求淨身出户嗎

有網友提問:F女士與老公結婚四年,小孩三歲,因感情破裂(雙方均無過錯)協議離婚,但是老公要求其淨身出户,財產和小孩都不能歸她。F女士與老公的唯一財產就是房子,但是在婚前老公貸款購買,只有老公名字,婚後也沒有特別想過要加自己名字,但是有參與還款,可是沒有銀行方面的證據及其他有力的證明,直接把現金交給老公。想問可以向法院申請老公對她進行錢財補償嗎?還有小孩(女孩)的撫養權她有多少勝算可以爭取到,她有工作和相對穩定收入,自己父母健在,她老公情況與她差不多。請幫忙回答,謝謝。

離婚過錯方要如何分割財產 能要求淨身出户嗎

離婚過錯方要如何分割財產

一、什麼是婚姻法上規定的過錯方,是否要求賠償的問題?

一般而言,婚姻的過錯方是指對夫妻感情破裂應負有責任的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理念及傳統風土人情,我們通常認為婚姻過錯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誠之義務,對導致夫妻離婚具有直接過錯的一方。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兩性專家認為只有存在上述四種情況下,才是屬於婚姻法規定的過錯方,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跟物質損害賠償。對於除上之外的過錯將不存在損害賠償問題。

二、對於無過錯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方面是否可以多分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曾經瀕布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一··一~·,堅持……,照顧無過錯方,··················……,予以解決。”可見,在此司法解釋中,“照顧無過錯方”曾經是有明文規定的,也是無過錯方能多分財產的法律依據。

基於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離婚財產分割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看出,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相反而言,就是過錯方離婚財產分割少分。但是,200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1980年《婚姻法》進行了修正,修正後的《婚姻法》並沒有引進“照顧無過錯方”的財產分割制度,該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本法的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為了對無過錯的特殊照顧,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

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新法優於舊法,2001年修訂後的婚姻法已經沒有采納過錯方作為分隔的一個原理來對待,而且採取了過錯損害賠償的制度來替代了財產分割的原則,這是立法的一個變化。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存在過錯的前提下,為了平衡法律上雙方權利的失衡,法院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往往會向無過錯方傾斜,法官可能從自由裁量的角度出發,會考慮對無過錯方一定的照顧,實踐中,法官也就是這麼幹的,畢竟,我國是具有傳統因果報應風俗理念的國家,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温馨小貼士:如果婚姻中有一方做了對不起另一方的事,那麼夫妻兩人可以坐下來先商量,選擇出最適合的方式來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