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秦始皇的功過是非 一個説不盡爭不完的話題

秦始皇的功過是非,永遠是一個説不盡爭不完的話題。兩千年前,他創建了一套“中央集權制度”,不知什麼原因,竟觸怒了今天的一些學者,又再次被指責為“暴君”,並扣以新制的大帽子——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的始作俑者。當然,這樣的觀點有人贊成,但也有人反對。反對者認為:中央集權制應當肯定。因為它適應了當時中國的國情,所以為歷代天朝所繼承,而且行之有效。至於“暴君”問題,似失之片面,不能攻其一點,不計其餘。今將淺見述下。

論秦始皇的功過是非 一個説不盡爭不完的話題

(一)

秦始皇的第一大功績,是“消滅六國,統一中國”。有人認為此話是老生常談。雖是老生常談,但不能就認為是人云亦云,其實是各有見解的。如一位歷史循環論者看此話,就會“話説天下大勢,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用此觀點評價秦始皇,其功業必然不甚了了。但請一位歷史發展觀者看此話,其議論可能大大不同。他會説:秦始皇消滅了一箇舊時代,開啟了一個新時代。不僅如此,還會説:秦始皇又“廢封建,置郡縣”;繼續開疆拓土,為後代的帝王樹立了“天子經略,諸侯正封”(《詩·小雅·北山》)的好榜樣。

所謂“舊時代”,是指秦朝以前的夏、商、週三代。所以言其“舊”,是因為三代時的所有國家的制度都很落後,而且疆域從未統一。就其制度而言,當時的大小國家都是由原始社會末期的氏族、部落演化而來,依託於血緣宗法,建立其政治制度。夏、商、週三個王朝原為三個大國,文化比較發展。中等國謂之方國或諸侯,小者以族屬為名,星羅棋佈。其生存狀態,一直處於融合與兼併的過程中。史稱:夏時諸侯,號稱萬國,至商而有三千,至周而有八百,至春秋,存者僅百餘國。春秋與戰國是社會轉型時期,戰爭之多,惡性循環。至有“春秋無義戰”之説。戰國時期之七雄,都號稱“萬乘之國”,每逢大會戰,雙方出兵都以十萬計。“爭地以戰,殺人盈野;爭城以戰,殺人盈城。”(《孟子·離婁》)其慘烈之狀,難以言表。以致更加劇了社會混亂,經濟凋敝,壯者散至四方,老弱轉死溝壑。事實説明,這個舊時代已經走到了盡頭。

樑襄王的魏國雖相當落後,但還是個大國。他為長期戰亂而憂心,曾向孟子請教。他問:“天下惡乎定?”答:“定於一。”又問:“孰能一之?”答:“不嗜殺人者能一之。”(《孟子·梁惠王上》)兩人都希望天下安定,可是怎樣實現天下安定,樑襄王“好戰”,孟子“反戰”,兩人的主張,南轅北轍;而且都不切合實際。但當時的秦國卻為“舊時代”找到了一條比較可行的新出路,就是通過“商鞅變法”,破舊立新,以農養戰,富國強兵,逐步吞併六國,走“海內一統”之路。秦經過孝公、惠文王、武王、昭王、孝文王、莊襄王六代之經營,至秦王政時,誅其君,吊其民,只用了十年時間(前230-前221),就“消滅六國,統一中國”。結束了紛紛擾擾長達數百年的舊時代,開啟了天下大一統的新時代。

關於舊時代的疆域,文獻記載不多。夏朝的疆域跨今黃河中游的南北兩側,商滅夏朝,疆域擴至黃河中下游兩側,但均無明確疆界。西周滅商之後,號稱“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詩·小雅·北山》)據春秋前期王室大夫詹桓伯曰:“我自夏以後稷,魏、駘、芮、岐、畢,吾西土也;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東土也;巴、濮、楚、鄧,吾南土也;肅慎、燕、毫,吾北土也。”(《左傳·昭公九年》)周王室在這個範圍之內仍未統一,王室只佔據邦畿以內地區,其他皆為大小封國,都處於獨立或半獨立的狀態,春秋時期,王室衰微,大國爭霸;戰國時期,七雄並爭,都談不到統一。只是到秦始皇時,才“六王畢,四海一”,(杜牧《阿房宮賦》)從根本上改變了原有的疆域形勢。然而,秦始皇的可貴之處還不全在於此;而又在於他已滅六國之後,並不停止前進的步伐,而是命滅楚的軍事統帥王翦繼續向東南進軍。東越投降,將其疆土劃入會稽郡(治今江蘇蘇州)。閩越投降,就地設閩中郡(治今福建福州)。又命尉屠睢等進軍嶺南,在南越北區設南海(治今廣東廣州)、桂林(治今廣西桂平)、象(治今崇左)三郡。又命常頞向西南夷進軍,開五尺道,自今四川宜賓南通雲南曲靖。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又命將軍蒙恬率士卒30萬北逐匈奴,收復河南(今內蒙古伊克昭盟),置34縣。又北渡河,據陰山,連接舊時秦、趙、燕長城為一,西起臨洮(今甘肅岷縣),東至鴨綠江,延袤萬里,以北防匈奴,這就是著名的萬里長城。此時,秦之疆域“東至海暨朝鮮,西至臨洮、羌中,南至北向户(今越南中部),北據河為塞,並陰山至遼東”。(《秦始皇本紀》)比西周時之疆域至少要超過五倍,為今天祖國之疆域奠定了基礎。

(二)

秦始皇第二大功績,是“廢封建,置郡縣”。此“封建”一詞不是指社會性質,而是指政治制度。即“封諸侯,建藩衞”之省語。有人理解:這只是改變了地方行政制度,如説:“改國稱郡,罷侯置守。”這一理解過於膚淺。其實際的內容很多,包括了從中央到地方所有政治制度的全面徹底的改革,其中包括了對人事制度的改革等。

改革以前的舊的政治制度是依託於血緣宗法關係建立起來的,始行於夏朝,發展於商朝。至西周前期,已形成較完善的制度。此制度的核心價值為:嚴格嫡庶的權益分配;以嫡統庶,以庶輔嫡。時稱:“封建親戚,以蕃屏周。”(《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西周前期,就是用這一制度統治天下,王室和諸侯國都獲得了穩定和發展,證明此制在當時是有效的。可是,二百年後,此制日益腐朽,不為人所遵守。首先嚴重破壞宗法政治的事件發生在周王室。如周幽王廢申後,另立妾褒姒為後;又廢申後所生太子宜臼,另立褒姒所生伯服為太子。此事惹怒申後之父申侯,他聯合犬戎,攻破西周國都鎬京(今陝西西安西),殺幽王,西周滅亡。太子宜臼立為平王,東遷洛邑(今河南洛陽),史稱東周。東周王室和諸侯們似未從幽王事件中得到應有的教訓,從平王之子桓王開始,幾乎代代都有廢嫡立庶之事發生,而且都引起戰亂。諸侯大國如齊、魯、衞、晉、鄭等莫不如此。春秋前期,王室大夫辛伯曾警告曰:“並後,匹嫡,兩政,偶國,亂之本也。”“並後”就是“妾如後”;“匹嫡”就是“庶如嫡”;“兩政”就是“臣擅命”;“偶國”就是“都如國”。(《左傳·桓公十八年》及杜注》)由於這些原因,致使春秋二百數十年間,“弒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史記·太史公自序》)至戰國時期,宗法政治因腐朽而內鬥更加嚴重,異姓卿大夫乘虛而入。春秋末年,晉國異姓韓、趙、魏三家已經控制了姬氏的國家大權,並三分其國土。公元前403年,周威烈王賜三家為諸侯。前376年,三家滅晉。齊國國君本姓姜氏,而異姓的田氏卻早已控制了姜氏的國家大權,前386年,周安王賜田和為諸侯,取姜氏而代之,仍以齊為國號。關東,包括燕、楚兩個舊國在內,新舊六國都曾進行過一些改革,但成效甚微。基本上是舊制度、舊勢力在垂死掙扎。一旦強秦進攻,即丟盔棄甲,束手待斃。

秦始皇所創新制,可以説比較徹底地消除了舊的宗法制的羈絆和模式,從當時的政治和社會的實際需要出發,創建了一套系統完整的國家制度。本文為了説明的方便,分中央和地方兩級,各舉兩例,略述於下。

一、中央——以皇帝為首,由三公九卿組成中央機構

1.皇帝為國家元首——秦始皇敢於“壞先王之制”,廢“王”號,稱“皇帝”,這是出於全面改革的需要。皇帝已非舊制本族之“大宗”,而是至高無上的國君。與之相應,皇后已非舊制國王眾妻之正,而是執掌六宮、母儀天下的女主。皇太子已非舊制本族之“宗子”,而是儲君,法定的皇位繼承人。此新制創行,將降低舊制時發生“並後、匹嫡、兩政、偶國”的機率,清除亂政之源。

2.由三公九卿組成中央政務機構——廢除舊時之世卿世祿制或謂之世官世職制,由命官三公九卿組成中央政務機構,以處理日常政事。三公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為“百官之長”,但非舊時之宰衡,只是皇帝的助手。故曰:“掌丞天子,助理萬機。”(《漢書·百官公卿表上》,下引此表不再注)太尉掌軍事,御史大夫掌副丞相兼監察。九卿分掌庶政,如兵、刑、錢穀等事。九卿不足,因事設列卿主之。公卿皆非世職,由皇帝任免。

秦朝是多民族國家,九卿中之典客與列卿中之典屬國分掌民族事務。《百官公卿表上》曰:“典客,秦官,掌諸歸義蠻夷,有丞。……屬官有行人、譯官、別火三令、丞及郡邸長、丞。”“典屬國,秦官,掌蠻夷降者,……屬官,九譯令。”秦之中央僅有十六卿,而以兩卿掌民族事務,説明了秦始皇對民族問題極重視。

二、地方行政——地方政區分郡縣兩級,基層分鄉、亭、裏

1.地方行政為郡縣兩級制——秦始皇徹底廢除舊的分土封侯制。初分天下為36郡,後增至40郡,郡直屬中央,置守、尉、監三長,分掌行政、軍事、監察。郡下設縣,置令(長)、丞、尉三長,分掌行政、文獄、軍事。郡縣主要長官由命官充當,由皇帝任免。

2.鄉亭裏——歸併自然聚落為基層政區鄉亭裏。縣下設鄉,鄉下設亭、裏。基層官吏有鄉三老、亭長、里正等,均推舉本地殷實户主充當,各有執掌。

秦始皇所創新制是一套比較完整系統的多民族、大一統、中央集權的國家制度。這套新制度的創建,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發展到更高階段的標誌,也是中國古代政治文明的典範。自“漢承秦制”(《後漢書·班彪傳》)直到明清,歷代王朝都以秦製為國家制度的基本模式。這套制度是中華民族的守護神,兩千餘年以來,疆土的保衞,國家的統一,社會的穩定,民族的團結,經濟的發展,文化的傳承,都有賴於這套制度得以實現。

(三)

秦始皇的第三大功績,是“統一經濟制度,統一文字”。舊時七國的經濟制度和文字的形狀有很大差別。東漢學者許慎曰:“(戰國)分為七國,田疇異畝,車途異軌,律會異法,衣冠異制,言語異聲,文字異形。”(《説文解字·序》)這些問題的存在,對統一的國家極為不利。秦始皇下令統一的事項很多,今擇其中最重要者簡述如下。

1.“使黔首自實田”,實行土地私有制度——所謂“田疇異畝”,不僅謂畝積的大小不一,還有土地所有制及與之相關的問題在內。問題長期積累,形成了老大難。西周時期行土地國有制,名井田制。至春秋時期,此制已過時了,以致發生了“無田甫田,維莠驕驕”(《詩·齊風·甫田》)的情況。反映出當時的社會生產關係與新的生產力不相適應。亦影響到國家的賦税徵收。在此情況下,各國多在進行“税改”。前645年,晉國首先“作爰田”;繼之為齊國“案田而税”,或曰“相地而衰徵”;魯國“初税畝”;楚國“書土田”,“量入修賦”;鄭國“作丘賦”;秦國的税改最晚,於前408年“初租禾”。但是僅僅税改不解決根本問題。秦國又在“初租禾”之後50年,用商鞅之法,“除井田,民得賣買。”(《漢書·食貨志上》)秦國率先比較徹底地廢除了舊的土地國有制,實行土地私有制。秦始皇滅六國之後,於三十一年(前216),又下令“使黔首自實田”,(《秦始皇本紀》集解引徐廣語)就是在全國範圍廢除土地國有制,實行土地私有制,農户據實登記田地,按畝納税。秦始皇此令的頒行是我國古代土地私有制確立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