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時期的有期徒刑為什麼很少超過兩年?

對於“坐牢”,在常人眼裏肯定是一個不吉利的詞語,他的背後,是長年累月的牢獄之災。其實我們俗稱的“坐牢”,有個比較正式的稱謂,叫做有期徒刑。

唐宋時期的有期徒刑為什麼很少超過兩年?

有期徒刑,是現有刑罰中較為常用的一種。即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國規定不一。中國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的可以延長到25年;死刑緩期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為有期徒刑25年;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不得少於13年,也可延長到20年。

相對於動輒數年、十數年的有期徒刑,比較一下唐宋時期的司法狀況,就會有一個很奇怪的現象,那就是當時的犯人坐牢,很少有超過兩年以上的人,有的甚至被判了幾年,不過幾個月就把他放了出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這其中有什麼奧祕嗎?

法定刑期就很短

翻看唐朝、宋朝的法律文獻,就會驚奇地發現,當時的徒刑,他們的刑期最高都不超過三年。徒刑以三年為刑期上限,一至三年分為五個刑法等級。

為什麼呢?一是受當時的醫療條件、生活水平所限,人均壽命普遍不高,能活過四五十,已經算是長壽了,一下子判個十幾年,很有可能大多數都老死獄中了,客觀上不符合當時的社會現實。

其二,古代不像現在一樣人力資源及其低廉,當時人口總量並不多,每一個人都是寶貴的人力資源,用於生產和耕作,如果大面積長期地拘禁起來,不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其三,古時候的刑罰目的是為了讓犯人知錯,而不是為了懲罰而懲罰,法定刑期較短,給予犯人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知道犯錯以後的嚴重後果,以後就不會再犯。

最後,古時候的徒刑,不僅僅是把人關在監獄裏,還有強制性的高強度勞役,相當於現在的有期徒刑再加上勞動改造,刑期過長的話,很多體質較弱的犯人很容易累死獄中,這也是刑期較短的客觀因素。

實際上的刑期更短

那就奇怪了,雖然法定刑期較今天的水平大大縮短,那也是最高不超過三年啊?為什麼説是很少有超過兩年的呢?

這個就與我國古代獨有的一種奇特的司法現象有關了,產生這種現象的,是一種法律上的赦免制度,具體實施起來,有一個我們很熟悉的詞,叫大赦天下。

中國古代封建帝王掌握子民的生殺予奪大權,常以施恩為名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皇帝駕崩、更換年號、皇帝生兒子、立皇后、立太子、皇帝打了大勝仗等情況下,常頒佈赦令。天下大亂或者自然災害,也會大赦,因為自然災害的時候,民不聊生,犯罪現象就會增多,所以皇帝就大赦天下。也有一些情況正好倒過來,大豐收,經濟形勢很好,然後皇帝一高興,也宣佈大赦,來緩解階級矛盾。來緩解社會矛盾。

具體實施起來,即效力及於全國的赦宥。對於一定時限內的犯罪,不問已否發覺,已否結正,都予以赦免。已經赦免的犯罪,不許他人再向官府控告。誰以赦免的犯罪事告發別人,就以所告的罪懲罰原告。赦前犯罪已執行的,不認為有前科。

這種大赦天下,除了一些特殊的犯罪不能赦免以外,其他的罪名一律在大赦的範圍之內,也就是説,皇帝一大赦天下,全天下大多數犯罪分子的罪名就都赦免了,正在行刑的就此完事,正在坐牢的回家慶賀一下。

這種大赦的起因十分廣泛,有關於皇帝的私生活的,比如皇帝生了一個兒子或者女兒、冊封了皇后或冊立了太子、新皇帝登基等等;還有是關於朝政的,比如朝廷打了勝仗、大豐收、人口連年增長等;反過來有時也同樣大赦,比如天災、皇帝駕崩、打了敗仗等等。因此在古代的中國,大赦的頻率相當的高。

高到什麼程度呢?從漢朝到隋唐,大赦的頻率在逐步的增加,到了唐宋時期達到了頂峯。據相關統計數據顯示,在唐宋時期,平均十八個月,皇帝就會發布一次大赦令。在法治社會的今天,徒刑的年限一般都比較長,有期徒刑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還有無期徒刑。

可是在封建社會的唐朝,徒刑最高期限只有三年,的確有一定的道理。在大赦的頻率高達1.57年一次的情況下,刑期未滿就被赦免放出的事情並不少見,所以訂更高的年限也沒有什麼實際的意義。

大赦之外還有特赦

大赦之中,也有許多門道。

有一種大赦,叫郊赦,即皇帝到南北郊祭祀天地後頒行的大赦。漢文帝十五年 “夏四月,上幸雍,始郊見五帝,赦天下”。

這是比較早的記載。自晉以後,一般都在南郊祭天時行大赦,郊祀年年舉行,並不是每次都行赦。到宋代,郊赦成了定製,皇帝每三年一次親祀南郊,同時頒行大赦。

還有一種叫恩常赦,也就是指恩赦和常赦。

恩赦是遇到非常慶典進行的赦免。一般除謀反大逆、謀殺故殺、十惡等真犯死罪以及軍務獲罪、隱匿逃人、侵貪入已不赦外,其餘一概赦免。

常赦是指尋常的或按常例進行的赦免。一般限制較嚴,凡刑律中“常赦所不原”條開列的罪名,除非詔旨臨時有特別規定外,都不赦免。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赦免制度,叫特赦,古時又叫曲赦,即局部地區的赦宥。亦稱“赦”或“特赦”。

曲赦的名稱,最初見於西晉泰始五年的“曲赦交趾、九真、日南五歲刑”。宋馬端臨《文獻通考》中有關於宋代赦宥制度的記載:赦免只限於京城、兩京、兩路、一路、數州、一州的,稱曲赦。

而頒佈赦令的詔令,被稱為赦書,五代、唐、宋亦稱“德音”。唐、宋時,赦書須在舉行赦典的公開儀式上宣讀,然後由宰臣交刑部頒發各地方,廣為宣佈。

赦書有一定的體式,須寫明赦宥的原因、期限、赦罪的範圍等內容。《唐律疏議·名例》載,發出赦書當天黎明以前的犯罪一律赦免。

《舊唐書·刑法志》載,行赦那天,宮城門外右邊設置金雞和鼓,將罪犯集中到門前,擊鼓一千下,宣讀赦書,然後將他們釋放。該赦書用絹寫好,頒佈到各州。

有這麼多赦免的門道,犯人們想坐長久一點的牢獄都比較困難,更別談高出兩年以上的徒刑了。

到了元代,大赦的頻率就有所下降,大概就是平均二三年來一次,還是比較頻繁的。到了明朝就大幅度降下來了,大約是平均五年多才來一次大赦,然後到了清朝,大赦就越來越少,平均14年多才會大赦一次。而且清朝一般採取的大赦是打了折扣的,不是把罪犯的罪行全部赦免,而是給予普遍的減刑。

人治干涉法治,人命大於法令

對於中國古代的赦免制度,18世紀法國啟蒙時代的著名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在他的名著《論法的精神》裏曾談到中國古代的皇帝大赦,對之批判了一通。

他説,中國皇帝不講道理的,沒有邏輯性,因為皇帝也是最高法官,你判了他刑,你怎麼又去赦免他,他覺得這個不正常,因為在歐洲判刑是法官判的,然後國王作為最後的公正主持者,來赦免罪犯。

的確,皇帝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卻總是在親手破壞自己所指定的法律,讓法律成為一紙空文,説到底,中國古代是一個人治的社會,法律更多是一種擺設,它的象徵意義遠遠大於它的實際意義,刑罰成為統治者施恩的手段,法律還有什麼權威可言呢?

近代各國也有大赦,但與中國古代的大赦已大為不同,不是出於恩典,而是國家的刑事政策。大赦的適用範圍最廣,凡在某一時期內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適用,而不以特定的人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最大,它不僅免除刑的執行,而且使罪、刑從根本上消滅,凡受大赦赦免的,不存在前科。由於大赦是國家的一項重大行動,通常是由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機關決定。

這是一種歷史的進步,也是中國古代法治狀況的一種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