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婚娶的荒唐事 竟有租賃與典當“妻子”業務

20世紀30年代,作家柔石曾寫過一篇題為《為奴隸的母親》的小説,其中情節已為人們所熟知了,秀才、地主妻子不能生育,租來窮苦人家的妻子“春寶娘”作為臨時妻子,租期到為秀才生了兒子為止。作者以悽婉的筆調,從“春寶娘”的角度,寫盡了人間的悲傷。歷史上,典妻並非是罕見的事情。清代,浙江寧波、紹興、台州等地,就流行典妻這種風俗。其間的情況也較為複雜,有把妻子典與他人,取得約定的一筆款項,期滿後還要拿出錢財來贖回的,有的期限長達五年、十年。有的女子在外生育兒女,以至於後來難以分辨哪是她原來的本夫了。也有如柔石所寫的,短期出典,為人生育,到期領回的。

清代的婚娶的荒唐事 竟有租賃與典當“妻子”業務

無獨有偶,清代甘肅也有租妻之俗,有記載説清代雍、乾時期,就流行這種風俗了。其中有長期典租的,也有臨時典租的。有的人家因貧無力娶妻而又希望有後代,於是向人租妻,租妻時立契約,寫明期限,或二年、三年或以生育兒子為期。到期後,原夫家立即“促回,不能一日留也”。(清)趙翼:《簷曝雜記》卷4,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76—77頁。短期典租的,則多半是臨時性的,如外來的生意人、旅遊、過路者,出資以後,就可以與租來的妻子同居了。在約定的期限內,多半是居住於原夫家中,客至,原夫要回避。一旦到了約定期限,原夫和女方就不會同意再與客人同居,即使是典租期間與客人感情很好的女性,也不會同意繼續同居;如願出資續租則又另當別論。這種情況與江蘇等地的“趕店”之俗頗有相似之處,不同的是,趕店多是一次性交易,是交通要道地方,以家中婦女招待過往客商的辦法,而甘肅等地的典妻則有一個相對較長的時期並訂有契約。

甘肅等地還有一種兄弟合娶的“共妻”現象。當地婚俗,兄死弟妻其嫂,弟死兄娶弟媳,為常見現象,與少數民族中的“轉房”制相似,其婚姻中惟同祖者不得婚,沒有其他禁忌。如果弟弟不同意娶嫂子,嫂子還可以吞房滅倫之罪在宗族中控告他。另一種情況是,在家庭貧困的情況下,兄弟數人共娶一個妻子。兄弟們平等,都是這一女子的丈夫,輪流與女子共宿,如果白天與其共宿,則把一條裙子掛在門口,其他兄弟就知道迴避了。所生的子女,大的作為長兄的後代,以後所生,依次歸各兄弟。

甘、陝等地,還有一種“招夫養夫”風俗。多數情況下,由於女子的丈夫出現傷殘,失去了勞動能力,其妻另外招一男子與其同居,所招男子要負責養家,包括贍養女子的丈夫及其子女。女子與新招男子所生子女,則有兩種不同情況,有的地方,所生子女仍屬女子原夫所有,有的地方也有歸女子生父的。至於有些地方,一女先後嫁於多家,然後逃跑回家的,當時就稱為“放鴿”,實際上是一種以婚騙財的伎倆,與婚姻習俗本身已經沒有多少關係了。放鴿子,上海稱為“放鵓鴿”,也有放成黃鶴,一去不返的故事。俞樾《右台仙館筆記》卷1載:上海北鄉有黃姓,娶妻李氏頗有姿色,黃貧無以為生,與李氏合謀“放鵓鴿”,把李賣給了曹氏。第三日,黃到曹家,想攜李氏逃走。結果李氏不僅不走,還聲稱要在曹家人面前揭穿他的陰謀。黃不得已,倉皇逃走。

這裏所説的婚俗,都是典型的漢族地區發生的情況。有研究者認為,發生此類情況,多屬清代移民較多的地區。由於新移民區條件艱苦,傳統的約束較少,才發生了此種婚俗的變異。如東北地區的“拉幫套”,與上述招夫養夫情況基本一樣,就是產生於移民社會中的。但是,浙江的寧、紹、台地區,陝西的漢中地區,及甘南地區有些地方,並非清代移民很多的地方,產生特殊婚俗當與移民問題關係不大。比如典妻,多數情況下還是為了要生育後代,它表明在所有中國傳統社會的各項婚姻原則中,生育是一條最重要的原則,為了達成生育之目的,其他原則,如女子從一而終的原則等,都要讓位於生育這一原則。例如,廣東嘉應州有一種婚俗,叫做“等郎嫂”,指的是當地尚無兒子的人家,也娶個童養媳來養着,等待兒子的降生,有時甚至要等上十年八年家裏才生了兒子,故有“等郎嫂”的稱呼(清)劉聲木:《萇楚齋隨筆》卷10,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206頁。。此類婚俗也與當地人口的性別比例嚴重失調有關。對於漢族歷史上的此類婚俗變異,還需要進一步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