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從牢裏撈死囚要花多少錢 歷代死刑制度

在中國古代,死刑又稱極刑、大辟、“殊死”等,歷朝歷代都嘗試過如何減少死刑,北魏時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將流刑定為死刑的替用刑,唐代一度廢除了死刑……甚至從牢坦撈個死因出來,都是明碼標價的。

中國古代從牢裏撈死囚要花多少錢 歷代死刑制度

在中國古代,死刑與其他刑法一樣,是古代鞏固統治、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懲罰手段。死刑也稱極刑、大辟,漢代又稱“殊死”。秦漢及以前,死刑罪的一大特點是條文繁多,數量大。據《周禮·秋官司寇》“司刑”條記載,在上古周朝,初有“殺罪五百”,即死刑條款500種。

不僅死刑多,在漢代以前,行刑的方式也多,且極殘酷。據《周禮·秋官》所記,司法已比商朝文明得多的周朝,處決死囚的方式仍有斬(腰斬)、殺(殺頭)、膊(赤身支解)、辜(支解)、焚(懲治殺害父母者)等。

在中國歷史上,死刑條款最多的是西漢。據《漢書·刑法志》記載,漢武帝劉徹即位後,漢初的“慎刑”立法原則均被調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可以看出,漢武帝時期的死刑條款有409條之多,死刑的判決為13472件。因死刑案太多,連放卷宗的地方都沒有了。比起漢武帝,漢成帝劉驁更甚,在他當皇帝的河平年間(公元前28年-公元前25年),“大辟之刑千有餘條”。1000餘種死刑,創了中國死刑之最。

清末著名刑法專家沈家本,曾就古代的“刑法之數”做過專門的統計。

幾個有代表性歷史時期的死刑數量變化如下:

東漢和帝永元時期:死刑610種;

北魏高祖太和三年:死刑235種;

唐朝:死刑233種;

宋朝:依唐刑律,慶曆敕增31種,嘉佑敕增60種;死刑總數多於唐朝。

元朝:死刑135種

明朝:死刑249種,另有《雜犯》死刑13種、《問刑條例》死刑20種;死刑總數量多於唐朝,而少於宋朝。

清朝:初承明律,晚清死刑減少。

從上述統計可以看出,自北魏以後,中國的死刑數量雖然增減反覆,但大趨勢在減少。中國歷史上死刑最少的時期,竟然是執政者文明程度相對較低的元朝。

東漢時期用“流刑”即徒邊充軍替代死刑

目前刑法中減少死刑,是現代中國司法文明進步的表現。但“慎刑”思想一直存在於中國各個歷代時期。遠在上古夏代,就出現了“慎殺”思想。

據《尚書·虞夏書·大禹謨》記載,傳説中的中國最早大法官、刑法制訂者皋陶就説過:“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大概意思是,疑罪從輕,疑功從重;與其錯殺無罪之人,寧可違反法律。其核心就是恤刑慎殺,嚴防錯殺,與現代司法精神幾乎完全一致。

吸取商朝無德、重刑亡國的教訓,周朝信奉“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執政理念,出現了中國最早一輪的削減死刑運動。據《尚書·呂刑》,第五任國君姬滿(穆王)執政後,接受呂侯“訓夏贖刑”的勸告,開始減刑,其中死刑減少幅度很大,“大辟之罰其屬二百”,與周初相比,死刑條款減少了300個。

春秋時期,周穆王的做法得到“儒家之父”孔子的推崇,主張實行仁政、惠民,提出了“為政以德”、“德主刑輔”,“寬刑慎殺”等口號,反對“未教先刑”。孔子的這一主張,得到了自漢朝起,歷代封建帝王的積極響應。減少死刑判決和執行,成為仁政和寬刑的體現。

圖:漢代鐵製刑具,1972年漢景帝陽陵附近刑徒墓中出土。

如何減少死刑?最基本的當然是直接削減死刑條款,實行“恤刑”政策。而在死罪出現後,則大面積、廣泛採取“替用刑”、“贖刑”、“赦免”等多種變通措施,少殺不殺。

所謂“替用刑”,就是已被判死刑者用非死刑方式來執行,通常是肉刑或徒刑代替死刑。這是中國古代死刑制度中最具特色之處,是“禮人於刑”觀念的反映,用現代語言來説,就是對人的生命權的一種尊重。

西漢死刑的替用刑主要有宮刑、割右趾刑等肉刑,其中的宮刑是中國最為古老的替用刑罰之一,上古夏朝已存在,一直到魏晉時才廢除。宮刑僅次於死刑,直接破壞男女死囚的生殖器官,借替用宮刑而逃過一死的著名人物,有《史記》作者、著名史學家司馬遷等。

東漢時期,可用“流刑”即徒邊充軍替代死刑。北魏時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將流刑定為死刑的替用刑,此後唐宋沿襲,歷朝不改。如明朝,據《明史·刑法志》,明神宗在萬曆四年(公元1576年),“敕雜犯死,準徒五年。”

當然,替用刑不只上述幾種,如宋太祖趙匡胤曾推行“決杖、流放、刺面”三刑合一的替用刑,以寬恕死罪。

《唐律》規定“贖銅一百十二斤”可免死

除“替用刑”之外,用錢物換取生命權的“贖刑”在歷代也不鮮見。

贖罪在漢初便允許。據《漢書·孝惠帝本紀》記載,劉盈(惠帝)即位第一年便下詔,如果犯死罪,“買爵三十級”就可免死,一級值2000錢,三十級也就是6萬。

6萬在當時決非一般百姓能拿出來的,但到漢武帝時,免死價漲到了50萬。據《漢書·武帝本紀》,天漢四年,“令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當時司馬遷便可以花錢免死,但他拿不出這筆鉅款來,只能選擇宮刑。

類似漢代這樣的“以財換命”的贖罪條款,此後歷朝都有。如《唐律》中即規定,如果被判斬、絞死刑,“贖銅一百十二斤。”

採用“替用刑”和“贖刑”免死,是古代減少死刑執行的兩大常規措施,“赦免”則是減少死刑的特殊手段,如果説替用刑、贖刑體現的是“寬仁”,那赦免直接就是“皇恩”。

圖:宋代男死牢,與普牢比,上掛虎頭,進門低矮,門半人高,躬身進出(河南開封府仿建)

赦免最早出現在西周時期,據《周禮》記載,當時有“三赦之法”,其內容是:“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即幼、老、智障三類人不執行死刑,這個免死政策,一直影響到現代刑法。

曹魏時期首次出台“八議”制度,凡親、故、賢、能、功、貴、勤、賓等八種人,“大罪必議,小罪必赦”。“八議”制度早在先秦時已雛形,時8類人有減刑免刑的特權,此即《周禮》中所謂“以八辟麗邦法”。

在所有赦免中,“鐵券免死”是靈的一種。鐵券俗稱“免死牌”,一般由皇帝賜頒給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的功臣。因平定叛亂有功,唐昭宗曾於乾寧四年(公元897年)給錢鏐賜金書鐵券,上書“卿恕九死,子孫三死。”

明太祖朱元璋(明太祖更多故事,見公微:jsnjnfl)也曾給功臣頒鐵券,持鐵券者,本人犯法可免二死,子孫可免一死。但需要指出的是,免死牌也是由條件的,據明沈德符《萬曆野獲編》所記,“除謀反大逆,一切死刑皆免。”

此外,古代免死或死緩的另一種方式“留養承祀”,更能體現古代刑法中人性的一面,即父母、祖父母年老無人奉養,可免死罪,回家奉養老人。

唐玄宗以“重杖”代“絞斬”一度徹底廢除死刑

在古代,歷朝對死刑都有嚴格控制,自北魏首創“死刑複核”制度起,中國曆代都有一套嚴密的死刑案複核制度,生殺大權大多直接集中於皇帝一人或中央機構手中,以減少濫殺錯殺。

其實早在西漢時已有死刑複核的“報囚制度”,隋朝則出現了“三複奏”制度,併為唐朝繼承。唐朝是中國歷史對死刑案最謹慎的一個時期,“凡決死刑,雖令則殺,乃三複奏”,即死囚行刑前一天,要復奏兩次,執行當天還要復奏一次,提請皇帝審慎考慮是否立即執行。

唐太宗貞觀初年,京都地區的死刑甚至由“三複奏”升級為“五復奏”。如果“不待復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

在嚴控死刑的同時,古代中國還進行了“廢除死刑”的司法實踐。唐朝廢止死刑的嘗試始於貞觀年間,推崇“民本治國”模式的唐太宗李世民,在位時大幅度削減死刑。貞觀六年(公元632年)甚至將全國390名死囚放回家過年,次年這批人全部被赦免。

圖:宋代女死牢,與普牢比,進門低矮,門半人高,躬身進出(河南開封府仿建)

貞觀十六年(公元642年),唐太宗停止所有死刑的執行(更多見公微:jsnjnfl)。據《新唐書·太宗本紀》記載,唐太宗下令,將全國所有死囚流放到邊區,即所謂“徙天下死罪囚實西州”,這在事實上廢除了死刑。

在李純(憲宗)當皇帝時的元和八年(公元813年),唐朝又一次有條件地全面廢除死刑,李純下詔用流刑代替死刑,但犯“十惡”、“殺人”的死囚不在此列。

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廢除死刑,是唐玄宗李隆基。據宋朝官修《冊府元龜·刑法部》記載,天寶六年(公元747年)李隆基下詔:“朕承大道之訓,務好生之德,於今約法,已去極刑……自今以後,所斷絞、斬刑者宜削此條。”所有應該判處斬、絞死刑的,均“代之重杖”。

這個詔令可以説是破天荒的,比西方的司法更文明!天寶六年,可視為中國“廢除死刑元年”,而唐玄宗也因此成為中國歷史上廢除死刑的第一位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