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史上的户籍作假參與科舉現象是怎樣的?

隋代和唐初,由於科舉制度初設,科舉及第者在諸色仕宦中尚未取得明顯優勢,行卷和薦舉之風尚未形成,中央省試相對公平,因此,唐初士子冒籍取解(即離開本籍貫,到其他州縣參加府試,以取得解送資格,再到京師參加全國性考試,這種現象在當時有寄應、冒寄或冒籍等不同叫法)的現象很少見。但隨着盛唐科舉制度的進一步發展,省試登第人數與發解諸州的區域比例逐漸出現失衡的現象,有的應試士子為了增加登第的機會,便附籍於登第率高的府州以實現寄應的目的。武周天授三年(692年),就出現了舉人“雖跡虧名教,罪加刑典,或冒籍竊資”的情況(《通典·選舉典五》)。到了中宗景龍元年(707年),已經是“鄉貢漸廣,率多寄應者”,在省試放榜時,甚至不再辨別是否是從原籍報考。如大詩人王維,並沒有參加本貫蒲州的解試,卻到京兆府應試。據説是因為王維善彈琵琶曲,博得了某公主的歡心,在公主的干預下獲得了京兆府的解頭(《集異記·王維》),這應是典型的冒籍取解行為。實際上,王維冒籍獲得京兆解參加省試的現象在當時很有代表性,京兆解在省試中最受矚目,其前十名往往等同省試及第,號稱天下“神州等第解”。於是,以京兆解為代表的鄉貢,取代國子監解的地位,打破了“開元已前,進士不由兩監者,深以為恥”的局面(《唐摭言·兩監》)。

唐朝史上的户籍作假參與科舉現象是怎樣的?

鑑於舉人冒籍取解的泛濫,開元十九年(731年)唐玄宗下敕規定:諸州鄉貢舉人必須在本貫參加鄉貢考試,“不得於所附貫,便求申送。”(《唐會要·貢舉中》)但是舉子取解不由本貫的風氣並未因此改變,到大曆年間,“選人不約本州所試,悉令聚於京師”,以至於“入試非正身”者多達“十有三四”(《全唐文》卷355),特別是進士“寄籍京兆府”的風氣已經很普遍。貞元以後,舉子取解多不由本貫,以至鄉貢“蓋假名就貢名而已”(《唐摭言·鄉貢》),冒籍就貢已經很常見了。就連大詩人白居易也是在家鄉洛陽取解無望的情況下,投靠在宣州做官的叔父,通過獲取宣州解才進士登第的。這種情況一直到五代仍未改變,諸道舉人仍然“多於京兆府寄應”(《冊府元龜·貢舉部》)。

冒寄取解、應寄國子監是唐五代舉子常用的兩種主要方式。冒寄取解,就是典型的“大學聯考移民”方式。唐五鄉貢舉人蔘加禮部省試時,必須接受禮部和户部對舉人的户籍核查。因此,舉子若要到他州取解,勢必要在他州重建自己的户籍,方能通過户部核查户籍一關。於是晚唐五代舉子往往通過各種關係到京兆府等其他府州寄應取解,其中以假冒洪固鄉、胄貴裏為籍最為出名,以至後唐特意規定以此鄉作為舉子冒籍寄應的專門户籍鄉。舉子為了確保取解成功,還經常利用各州府試在時間上的差異,在不同府州多次參加州縣取解府試。一些舉子在本貫參加府試取解不成,便跑到他州參加府試,甚至想辦法參加國子監的取解考試。武宗曾一度明令“貢舉人並不許於兩府取解”,試圖限制利用諸州府試的時間差、趕赴不同府州進行冒籍取解的行為。但是這種情況一直沒有從根本上得以改變,特別是五代舉子參加京畿地區諸州府試落第後,往往立馬趕往京城參加國子監取解考試。直到宋代統一了諸州府試的時間,才從制度層面杜絕了舉子兩府取解的可能性

而寄應國子監取解方式的最大好處就是舉子不必假冒户籍就達到了不在本貫取解的目的。這種情況在五代比較典型,由於五代戰亂嚴重影響了舉子的正常應舉,使他們很難往返於京師與本貫之間來回取解。於是,後唐清泰三年(936年)規定:“其附監舉人並依去年八月一日敕,須取本處文解。如不及第者,次年便許監司解送。若初投名未嘗令本處取解者,初舉落第後,監司勿更收補,其淮南江南黔蜀遠人即不拘此例,監生禮部補令式在焉。”(《冊府元龜·貢舉部》)於是舉子借取解制度的漏洞,紛紛設法先入學國子監,從而實現從國子監取解參加省試的目的。

唐代科舉冒籍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在於各地區政治、文化、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唐代京兆府、河南府是國家政治、文化中心,是全國高官、大儒、名流聚集的中心,擁有全國最好的教育資源。加上中晚唐科舉考試薦舉、行卷、延譽之風盛行,舉子便千方百計通過冒籍京畿地區,交接權要、名流,求謁主司,以求佔據登科的先機。以至於“京華之地,衣冠所聚,子弟之間,身名所出,從容附會,不勞而成”(《通典·選舉典五》)。

儘管較宋代而言,唐代諸州解額一直差別不大,但依然存在解額少的地區向解額多的地區冒寄的情況。唐前期解額記載不太明確,開元二十五年二月敕:“應諸州貢士:上州歲貢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其數。”(《唐摭言·貢舉釐革並行鄉飲酒》)開元二十八年全國共有328個州,若按平均每州兩人來算,全國貢舉數目應該是656人。但實際上,京兆解遠遠超出三人的水平,每次解送都多達數十人,甚至有時超過100人,而且京兆解在省試中的登第率也最高。世人稱京兆解為“神州等第錄”,“率以在上十人,謂之‘等第’”(《唐摭言·京兆解送》)。以至於柳宗元都感慨:“京兆尹歲貢秀才,常與百郡相抗。”這種社會風氣必然會造成冒寄行為的增加。

唐代冒籍行為的出現也受到科舉報考制度的影響。唐代舉子可以“投牒自應”,把參加科舉考試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舉子往往通過投刺、延譽獲得他州薦送,故“投刺”又謂“鄉貢”、“覓舉”、“取解”、“得解”。因此,中晚唐舉子為了獲得鄉薦,便持詩文卷軸巡遊諸州,以期博得更多的薦舉機會。如吳興人沈亞之“求貢於郡”,“凡三易郡”,最終以京兆解登進士第。一些家有服制未滿者、家有犯科罪、品德不正的舉子,為了躲避檢查,往往“冒籍竊資”,獲得解送資格。此外,諸州資助舉子的舉資不同,也影響了舉子到他州求解的選擇。如江西觀察使鍾傳以薦賢為急務,府試之後,分解元、解副、海送三個等級,解元贈錢三十萬,解副二十萬,海送也不減十萬,以致舉子有不遠千里來江西求解者。

針對冒籍行為的日益氾濫,這一時期官府也採取了一些措施加以遏制。如試圖建立舉子交納家狀和舉子三人相保制度,來限制冒籍、寄應行為。唐代州縣和館學解送的舉子,貢院和户部都要對其户籍、解狀進行審核。為了進一步嚴格考試紀律,武宗會昌四年禮部規定:“今日以後,舉人於禮部納家狀後,望依前三人自相保。”(《冊府元龜·貢舉部》)舉人納家狀對防範舉子冒籍行為有重要的作用;舉子三人為保,相互擔保違紀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舉子的違紀寄應行為。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但是隻要各地區獲得教育資源不平衡和考試中的缺陷仍然存在,這一現象就無法根治,因此冒籍行為也與科舉考試製度相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