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介石和孔祥熙是怎樣大發國難財的

“中華民國”史研究中,一般把1927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建立,至1947年“中華民國”最後一部憲法實施前這一段時期,稱為“訓政”時期。

蔣介石和孔祥熙是怎樣大發國難財的

這一時期的中華大地戰爭不斷,先是南京國民政府北伐,然後爆發了抗日戰爭,1945年日本投降後,國共兩黨再次內戰。頻繁的戰爭導致中國政權不穩、經濟受到嚴重損害,老百姓持續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

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北伐統一後,國民黨內部各方勢力的爭奪又趨激烈。

蔣介石為奪取中央領導權,削弱其他各派勢力,以實現孫中山的“建國大綱”為幌子,提出了“統一軍政”“實施訓政”的口號。先頒佈了1928年刑法典,該法典以《暫行新刑律》及之前各刑法草案為基礎,參酌損益,愈加完備,但由於成立頗為倉促,條文過於繁複,實行效果不佳。隨後頒佈了1935年刑法典,該法典較之1928年刑法典對於反貪腐方面的規定更為具體。

1931年“九一八事變”之後,中國面臨着嚴重的民族危機,這時,全國各社會階層和團體強烈要求國民黨當局結束訓政,實行憲政,開放民主,創造良好的政治環境,全民族共議拯救國難之道。

但是在抗戰時期,尤其是中後期,由於戰局趨於平穩,在大後方,國民黨專制獨裁統治得以隨之日趨加強,國民政府各級官吏遂得以利用其手中職權,弄權貪污。

邱濤介紹道:“這些大發國難財的大小官吏,重點集中在物資、黃金和外匯三個方面。據史料顯示,1941年6月,美國政府曾凍結中國私人及公司、銀行在美國的存款,其中私人存款約為11800萬美元。1948年3月,在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發表的援華報告中,美國人估計中國私人所有的外匯黃金、外幣約為5億美元,這樣數量巨大的私人存款,而且是集中在小部分人手中,其來源很明顯,有相當大一部分是貪污受賄、操控圖利所得。”

這一時期,各級貪官污吏,尤其是上層官僚豪門集團發國難財的方法主要有:購買軍火,從中貪污;操縱公債投機;在香港搞黑市外匯交易;印製鈔券;利用抗戰後方物資奇缺之機,囤積居奇和走私販運等等。

邱濤舉例道:“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之一為‘美金公債案’。1942年,國民政府爭取到了美國的5億美元貸款,而孔祥熙借負責這些事務之機,帶頭大肆貪污,上行下效,釀成了轟動一時的‘美金公債案’。”

經查,孔祥熙一夥在這一起案件中共貪污20多億元,且證據確鑿。蔣介石包庇失敗,不得不委派財政部長俞鴻鈞進行查辦,最終也僅使孔祥熙於1945年辭去了行政院副院長、中央銀行總裁、中國農民銀行董事長等職。

抗日戰爭時期,國民政府除繼續沿用1935年刑法典和某些戰前頒佈實施的刑事單行法規外,又根據抗戰形勢,制定了一些刑事特別法,以適應戰時非常時期的需要。1943年頒佈了《懲治貪污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