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仁傑、包拯上班的大理寺到底是個什麼機構?

小編過去看古裝影視劇每次聽到“大理寺辦案”、“(狄仁傑)前往大理寺報到任職”的台詞時都會“雖不明,但覺厲”:古代國家最高行政法院居然是設在大理一個和尚唸經的地方,那大理寺卿豈不是方丈了?於是大理寺在小編心裏就成為了神祕而又富有傳奇色彩的地方。後來得知真相的小編才發覺自己讀書讀得太少了……

狄仁傑、包拯上班的大理寺到底是個什麼機構?

大理寺是中國古代掌管刑獄的中央審判機關。大理是中國古老的官名,大理之意:古謂掌刑曰士,又曰理。漢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貴人之牢曰大理之義。寺,《説文》雲“廷也”,即指宮廷的侍衞人員,以後寺人的官署亦即稱之為“寺”,如“大理寺”、“太常寺”等。因此,“寺”原來並非專指佛寺,而是一般官署、官府的通稱。大理寺是中央的審判機關,梵語中,“寺”叫“僧伽藍”,意思是“僧眾所住的園林”。隋唐以後,寺作為官署越來越少,而逐步成為中國佛教建築的專用名詞。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為地方官員的司法權力過大,可自行勾決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錯案。為了使刑獄彙總,始置大理寺,作為複審機關。

如果要按現代的公檢法司系統類比,大理寺差不多相當於最高法院。但它只是最高法院的一部分。例如唐朝的司法系統分成三塊,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負責審理中央百官犯罪、京師徒刑(強制服勞役)以上案件以及州縣呈報的疑難案件,經過審定後送交刑部複核,再申報中書門下,大案及死刑要奏請皇帝批准;刑部負責複核大理寺審定的流刑以下罪及州縣判處的徒刑以上罪,死刑不論在京在外,都要由刑部復奏,請示皇帝批准,再由大理寺複審判決;御史台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事務。有大案要案,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要派人聯合審案,叫做“三司推事”,後來它又有了一個更通俗的名字,叫 “三司會審”。

歷史沿革

西周時期的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設大司寇,負責實施法律法令,輔佐周王行使司法權。大司寇下設小司寇,輔佐大司寇審理具體案件。大、小司寇下設專門的司法屬吏。此外,基層設有士師、鄉士、遂士等負責處理具體司法事宜。秦漢時期以廷尉為最高司法之官,漢景帝、漢哀帝、東漢末漢獻帝曾將廷尉改作大理,後又改回。

大理寺是北齊時正式設立的。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職是審核刑獄案件,作為國家最高司法機構,南朝梁武帝第四次改為大理,均仍復舊。

隋唐時沿用此制,從隋朝開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是皇帝之下三大司法機構。唐朝時大理寺職權:行使中央司法審判權,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凡屬徒流案件的判決,須送刑部複核;死刑案件須奏請皇帝批准;同時對刑部移送的死刑與疑難案件具有重審權。

宋分左右寺,左寺複審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獄大罪,右寺審理京師百官的刑獄。宋朝時大理寺職權:北宋前期降為慎刑機關,負責地方上奏案件,內部無刑獄設施,不管犯人的審訊事宜;神宗時始設大理寺獄掌管京師諸司刑事案件的審判。

明朝大理寺職權:掌複核撥正,發現有“情詞不明或失出入者”,駁回刑部改判。並再行復核,如此三改不當者,奏請皇帝裁決。清朝承明制,大理寺主要職責複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獄,同時參加秋審,熱審等會審,如發現刑部定罪量刑有誤,可提出封駁。

明清以前,大理寺權較重;明清以後,大理寺雖仍為“三法司”之一,但主要權力逐漸轉向刑部。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六月,大理寺丞周志清提升為卿,又説“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歷代任斯職者,獨漢稱張釋之、於定國,唐稱戴胄。”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決獄之權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奏聖裁。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一度併入刑部,旋復舊。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為大理院。明清時期各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時期相反,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複核。大理寺於清朝改稱為大理院,起名沿用至民國。民國中期,易名為最高法院,而大理院目前是泰國最高法院的名稱。

人員設立

從隋朝起,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設的都有:

大理寺卿:全國三大司法長官之一,正三品。掌握全國刑獄的最高長官。

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職,為大理寺的二把手。隋初為正四品上,煬帝時改為從三品。唐時為從四品上。北宋初為四品寄祿官,神宗元豐改制後設為正六品。明初為從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為正四品。清初滿員大理少卿為三品,漢員為四品,後並定為正四品。

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項事務。唐時規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門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複審。每位寺丞複審完畢的案件,要會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畫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見,也要在畫押時寫明。北齊時為七品,隋時為正七品下。唐時為從六品上。北宋初為寄祿官,元豐改制後為正八品職事官。明初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為正五品。清初滿員正四品、漢員正六品,順治十六年並定為正六品。

寺正:有時也稱大理正。是大理寺下直接審理案件的官員,是審案官中品級最高的一種,掌審理具體案件或出使到地方複審案件。唐時還規定,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應處斬時,由大理寺正擔任監斬官。北齊時為六品。隋時為正六品下。唐時為從五品下。宋時為從七品。明、清時為正六品。

一般常見的寺官還有:

評事:清之前職責與寺正相同,均為司法官,清時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務。隋時始置,為正九品。唐時為從八品下。宋元豐改制後為正八品。明朝升為正七品。清初為正四品,順治十六年改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為正五品,九年復降為正七品。

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書、簿籍及案件檔案的建立等。相當於辦公室主任兼總務。

錄事:與主簿相類似的職責,品級比主簿低。

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複審疑難案件。若本寺的疑難案件,則可參與評議。

獄掾(獄丞、司獄):即大理寺的監獄長。

司務:明、清時置,從九品。掌本寺文件的出納。

制度改革

宋神宗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

卿掌折獄、詳刑、鞫讞之事。同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將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讞者,隸左斷刑,則司直、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推鞫。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凡刑獄應審議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封奏裁。若獄空或斷絕,則御史按實以聞。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舊制,大理寺讞天下奏案而不治獄。熙寧五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七年,置詳斷習學官十四,詳覆習學官六。九年,詔以“京師官寺,凡有獄皆系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於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滯,動涉歲時。稽參故事,宜屬理官,可復置大理獄。”始命崔台符為知卿事,蹇周輔、楊汲為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初,神宗謂國初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元豐二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報糾察司。”三年,詔依舊供報。凡官屬依御史台例,謁有禁。又詔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點檢。五年,詔毋以大理寺官為試官。六年,又詔:“凡斷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議司覆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又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先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然後注擬。仍取經試得循資以上人充,正闕以丞補,丞闕以評事補。”詔刑部、吏部同著為令。八年,詔大理寺推斷事應奏及上尚書省者,更不先申本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