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約束官員私生活?重婚曾可判死刑

近來颳起的反腐風暴,使不少貪官因貪腐被查處。值得關注的是,這些落馬的貪官中,大多存在生活作風腐敗問題。在中國古代,“性賄賂”幾成官場一景,甚至不少清廉官員因此名譽掃地。那麼,出現行為不檢點又會有什麼後果?

古代如何約束官員私生活?重婚曾可判死刑

在中國古代,統治者出於規範封建倫理、維持統治秩序和教化百姓的考慮,歷代朝廷都出台有對官員生活作風進行約束限制的規章制度。商朝開國之君成湯,在即位之後便專門制定了“官刑”,明確提出禁“三風十愆”的施政主張。所謂“三風”,指的是巫風、淫風和亂風,都屬當時官場和社會上的不正之風。成湯從宮廷開始,嚴禁淫亂在商政壇蔓延。如有人頂“風”作案,要被罰款,甚至判刑。

在古代中國相當長時間裏,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上至皇帝王公,下至黎民百姓都這樣。但在“一妻”之外允許納妾,即過去民間所説的“娶小老婆”,亦即所謂的“媵妾制”,合稱為“一夫一妻多妾制”。從先秦到清末,中國是一直禁止男人娶兩個妻子的,歷朝的法律中,都嚴禁“有妻更娶”。

而且越往前對“重婚罪”的處罰越重,先秦時可以判處死刑。雖然在元代以後對民間娶兩個妻子處罰減輕,但對官員的處罰仍比老百姓要重,元代要摘掉烏紗帽,清代則要降級。媵與妾名分不同,媵是次妻(側室),在家庭中地位高於妾。一個官員可納媵妾數量的多少,與其行政級別和社會地位相掛鈎。但是,禁止官員將“樂人”(即女藝人)納為妻妾。

而時下被人們所熱議的“二奶轉正”現象,在古代叫“妻妾失秩”,法律上明文規定不可以,違者受懲。唐、宋法律規定,以婢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明、清法律對此行為責罰減輕,不再流放,而是改為杖責。雖然法律規定嚴格,但官員“亂來”超標納妾或變相納妾現象仍屢見不鮮。這種醜行一旦曝光,輕者遭紀律處分,重者摘去烏紗帽。

除此之外,古代官員最常見的生活作風問題還有以狎妓為主的性消費。古代不少地方有青樓存在,但並非每朝都允許官員逛妓院。宋仁宗曾規定,負責分管刑獄的官員提點刑獄“不得赴妓樂”。宋神宗時更擴大到整個司法領域,監察官員一律禁嫖。丞相王安石親自主抓官員嫖娼問題,不少官員因此被查處、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