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任戰敏律師 拆遷徵地救濟途徑之徵收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徵收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定範圍的徵收行政爭議案件的權限,是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的之間在解決徵收行政爭議上的分工。受案範圍解決的是被徵收人對哪些徵收行政爭議可以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得到人民法院受理的問題。換一個角度來説徵收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確定,使徵收管理機關明確自己的哪些具體徵收管理行為可能使自己成為徵收行政訴訟的被告,使人民法院明確哪些徵收行政爭議可以立案受理。毫無疑問人民法院受理徵收行政糾紛案件必須依據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法》對此有兩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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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法》規定:

⑴肯定性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該法第十一條進而列舉了八類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這八類案件是:行政處罰案件;行政強制措施案件;侵犯經營自主權案件;申請頒發許可證和執照案件;申請履行保護人生安全、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案件;申請發給撫卹金案件;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上述八類案件除第六類申請發給撫卹金案件在徵收行政訴訟中難以對號入座外,其他七類概括性的規定均能對號入座,而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對上述規定作了補充:“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為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留下了一定的空間。

⑵排除性的規定

鑑於行政訴訟的特點,法律對其受案範圍從另一方面可以排除性的規定加以限制。《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爭議有四種:

第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這種國家行為是政府以國家名義作出,不涉及特定的個人或組織的有關國與國之間的關係,有關國家安全以及國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即抽象行政行為。這是因為根據我國《憲法》和相關組織法的規定,審查行政機關抽象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權限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人大及作出抽象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

第三,行政機關對所屬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即人們通常説所得內部行政行為。對此類行政行為不服,只能通過向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人事部門申訴解決,而不能啟動行政訴訟。

第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例如,涉及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糾紛時,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二)司法解釋對受案範圍的規定

我們在研究法律對拆遷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時,常感到操作性不強,實踐中難以把握。尤其近年來拆遷糾紛蔓延並激化的情況下,各地法院對拆遷行政訴訟要麼是難立案,要麼是不敢公證判決,秉公執法的不多。這裏的主要原因是體制問題,但法律規定不明確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為解決法律和原有的司法解釋針對性不強、對拆遷行政訴訟缺乏指導性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歷時5年,就審理拆遷案件的司法解釋進行起草、調研,三易其稿,雖未頒佈執行,但其中有關人民法院對拆遷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還是體現了執法為民的原則。例如,第一條規定:拆遷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城市房屋拆遷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㈠拆遷許可;㈡行政強制拆遷決定;㈢補償安置裁決;㈣拆遷行政處罰決定;㈤行政強制拆遷行為。

通過剖析《行政訴訟法》肯定性規定、排除性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不難看出人民法院徵收行政糾紛案件的具體受案範圍在不斷的具體化、清晰化,這對保障相對人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有着至關重要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