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失業金最新規定

2020年失業金最新規定

1、領取失業待遇條件進一步簡化:不得要求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失業登記證明等其他證明;不得以超過60日申領期限為由拒發失業金;不得增加失業人員義務;不得附加和捆綁培訓等其他條件;不得要求失業人員轉移檔案等,即簡化經辦手續,方便失業人員領取待遇。

2、領取失業待遇政策進一步擴面:領取失業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繼續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齡;對領取失業金期滿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和不符合失業金申領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申請不高於每月1000元、最長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對非因本人意願失業且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未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含失業補助金)和低保待遇的下崗失業人員,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2000元一次性臨時生活補貼。

3、同時強調失業保險政策雖然覆蓋面擴大了,但具有臨時性、特殊性,是緩解新冠肺炎疫情對失業人員所帶來影響的一項政策強化措施,有一定的時效性。另外各地經濟條件不同,失業保險待遇以及失業補助金標準存在地區差異性,但政策是大同小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