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2、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3、生活不能自理的。
4、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癒的。
《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第七條發現看守所在收押管理活動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1、沒有收押憑證或者收押憑證不齊全而收押的。
2、被收押人員與收押憑證不符的。
3、應當收押而拒絕收押的。
4、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5、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患有急性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人員的。
6、收押法律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員的。
7、收押時未告知被收押人員權利、義務以及應當遵守的有關規定的。
8、其他違反收押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