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刑事辯護律師張獻偉:取保候審怎麼辦

許多人對取保候審的知識不慎瞭解,甚至常常受到港台和美劇的影響,把取保候審和保釋混為一談。其實,並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只有符合條件才能申請取保候審,那麼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法律對取保候審有什麼樣的規定,今天,我們請到河南普豐律師事務所創始人、著名刑事辯護律師張獻偉主任來為大家講解一下有關取保候審的那些事。

鄭州刑事辯護律師張獻偉:取保候審怎麼辦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實踐中,除具備以上兩條規定之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更容易辦理取保候審: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對於暴力犯罪而言,盜竊、搶奪、詐騙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辦理取保候審時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實踐中90%以上審判時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能會被判緩刑,而緩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審理期間辦理了取保候審,而判決時因不能緩刑而判3年以上的實刑,之後再被收監,就會令被告人產生對法律的不理解、對法不可知的恐懼以及對法無定律的迷惑,也不利於其改造。所以,司法實踐中,有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難取保候審。

(三)存在重大疾病,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實踐中,以這個理由申請取保候審的,只有嚴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會批准取保候審。

(四)懷孕的婦女。

(五)認罪的。如果不認罪,一般很難取保候審。

(六)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七)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並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六十八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的最主要法律依據。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定的某種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儘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辦理取保候審要有專業的法律知識,最好委託刑事律師辦理。看完以上由鄭州刑事辯護律師張獻偉主任整理的關於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知識介紹,相信大家對取保候審的知識有了比較全面的瞭解。如果你有關於取保候審或者是其它方面的法律問題,請百度河南普豐律師事務所,向鄭州專業的刑事辯護團隊諮詢,我們會為你進行專業解答。

鄭州刑事辯護律師張獻偉:取保候審怎麼辦 第2張

張獻偉主任/律師

執業證號:1401200810505631

畢業於鄭州大學法學院法學院,中文、法學雙專業。1989年7月參加工作,多年從事法律教育宣傳和法律實務,工作經驗富。2007年3月起專業做律師。2014年1月26日創辦河南普豐律師事務所,主任,刑事專業律師。鄭州市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會員、部門執委。環境資源保護公益訴訟和辯護律師,聯合國計劃開發署和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法律援助項目公益律師。鄭州市刑事認罪認罰程序值班律師,鄭州市首批律師調解員。大河網法制頻道特邀律師,河南電視台九頻道頻道特邀出境、調解律師。環境資源保護公益訴訟和辯護律師,聯合國計劃開發署和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法律援助項目公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