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午時三刻處斬 人死後都不放過

中國自古以來對時間就非常講究,即使是對將死之人的處斬時間也是如此。中國歷史上的斬刑也是分時間的,死囚犯的事情輕重在處斬時間上也是不一樣的。一般在正午處刑的是犯事相對較輕的死囚,而在午時三刻處斬的人都是十惡不赦之人。

為何要午時三刻處斬 人死後都不放過

為何處斬的時間還有所不同呢,因為根據天文學的説法,一天中陽氣最盛的時候並非正午,而是午時三刻。所以罪大惡極的人要在午時三刻處斬使其死後連鬼都做不成,而正午時處斬的讓其死後還可以做鬼投胎輪迴。午時三刻,太陽正掛在天空,此時在地面上的陰影最短。這也是“陽氣最盛”的依據,按照古人迷信的説法,殺人是“陰事”,無論他們為何被殺,死後的鬼魂總會來糾纏與他死亡有關的人比如劊子手、監斬官、還有審判官等。

所以陽氣最盛的時候處斬可以讓其死後不能變成鬼魂。這就是“午時三刻”處斬主要的原因之一。還有一個説法就是,人在“五十三刻”的時候是懵懂欲睡的,這個時候處斬會減少一些痛苦。此説法雖有些為犯人考慮的因素,但是將死之人恐怕也不會有睡意了吧。按照古人的説法,皇帝都是天子的化身,因此皇帝所居住的皇宮午門外也是陽氣最盛的地方。所以有時候皇帝命令推出午門處斬也是無法做鬼的。按照時刻制轉換現在時間換算,古代的午時三刻即為現在的上午11:31:12。

在日常所接觸的影視作品和歷史故事中,經常會看到官府對於罪犯的判處中有“秋後處決”的字樣,可是為什麼殺個人都還要等到秋天呢?不是有就地正法,不是有斬立決甚至廷杖嗎?難道古人不懂,罪犯不處決,民憤就難以平復,就無法保證司法的公信力嗎?然而恰恰相反,讓中國曆代都保持“秋後處決”這種做法的主要原因,其實就是古人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證司法的公正性。

當然關於“秋後處決”這項傳統,有一種説法是,中國古人講究四季更替,天象與人間要對應,秋在五行中代表金,金主肅殺,而且從漢代開始,天人感應直説甚囂塵上,所以作為天子的皇帝,也當然要讓子民的生死遵從老天的規律。除此之外還有一種説法是指,秋收之後,就是農閒時節,而在此時處決人犯,會有更多的百姓能夠圍觀,從而起到威懾的作用。當然這些説法都有自己的道理,可是如果真的只把古人想成只追求形而上的虛無主義的化,也未免太小瞧他們了。

我國曆史上,有關“秋冬行刑”的記載,最早見於《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而關於刑殺與時令的論述最早見於《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

歷史上,除了秦時一年四季都可以執行死刑之外,其他各代處決犯人都在入秋以後,這就是古時常説的「秋決」。古時候,由於科學文化的落後,人們不能正確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現象,認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着一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因而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設官、立制不僅要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春夏是萬物滋育生長的季節,秋冬是肅殺蟄藏的季節,古人認為,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人間的司法也應當適應天意,順乎四時。

西漢中期儒學春秋公羊派大師董仲舒(前179~104)繼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創造出一套“天人感應”的迷信學説。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後刑”的,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如果違背天意,就會招致災異,受到上天的懲罰。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

漢代法津規定,刑殺只能在秋冬進行,立春之後不得刑殺。唐、宋律規定:從立春到秋分,除犯惡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殺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決死刑。清代規定,經朝審應處決的犯人,也需在秋季處決。

西漢時期行刑的時間在農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執行的時間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這一規定一直為後世採用,直到清末執行死刑的具體日期也有一定的限制。如唐代規定,在大祭祀日、致齋2日、朔日、望日、上弦日、下弦日,斷屠日月3、二十四節氣、假日以及下雨未晴的日子,都不得執行死刑。明代規定的有禁刑日子,即每月的七年級、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加上二十四節氣日、雨未、天未睛及大祭享日和閏月的全月。這樣除來除去,一年中能執行死刑的日子是屈指可數的。

在可以行刑的日子,行刑的具體時辰也有規定。若白天行刑必須等到午時,若夜間行刑必須等到天明,這在各代已是通例。“刑以秋冬”的制度雖然不致耽誤農業生產(秋冬一般為農閒之日),對統治者恣意妄殺起某種緩衝作用,但其政治實質則主要是封建統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殺罰之實,表示用刑是天命所定,不得違抗,讓老百姓俯首貼耳地任其宰割,使其統治得以鞏固。正因如此,一旦形勢處於緊急狀態或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統治階級就不顧一切,而以“斬立決”“決不待時”加以處決。